曾再得

  • 曾再得 1921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再得(1921-),臺灣高雄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彭宗弼介紹與李份相識,由李份吸收加入匪幫,復介紹蘇遜卿予陳柏淵吸收加入匪黨。1959年12月7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1年12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