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再得
- 曾再得 男 1921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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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再得(1921-),臺灣高雄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彭宗弼介紹與李份相識,由李份吸收加入匪幫,復介紹蘇遜卿予陳柏淵吸收加入匪黨。1959年12月7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1年12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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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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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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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