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醒奮
- 陳醒奮 男 1917年出生 福建 同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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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醒奮(1917-),福建同安人。
依(56)初特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永德製粉工廠會計,其原任廈門利達輪管理員,廈門陷匪後,繼續留任,而後利達輪加入海外輪船聯營處,受廈門市邊防局控制,由航行內河改駛溫州、廣州、香港、澳門等外港。陳醒奮即加入該聯營處之小組活動,參與由航政局、邊防局派員指導之會議,研討抗美援朝、三反五反、新民主主義、打倒封建思想等。復填寫自傳,加入邊防局工作,接受該局高某交付(一)負責監視船員行動;(二)協助匪幹任荷生執行任務;(三)蒐集我方情報;(四)負責匪方文件傳遞;(五)向香港僑胞宣揚匪區進步情形等任務,乃隨輪赴香港,將船員在港行動予以登記,向僑商吳迪述、陳水順宣揚匪區進步情形,調查香港崇德行、聯興行、憶德行、遠東行與大陸及臺灣之商業關係,向香港青山道修船廠打聽我船艇裝備及香港海面武裝砲艇活動情形,返廈後呈報匪幫。而後聯營處林惠派任荷生至利達輪任艙口,其多方掩護其工作,並為林惠及香港大達行副總經理王某間傳遞秘密文件。1966年11月4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之。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7月14日減刑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他另案被告任荷生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有刑求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於淪陷地區為匪工作、參與小組活動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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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永德製粉工廠會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4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減刑,執行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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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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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