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順朝

施順朝(1928-),男,福建晉江人,1953年被押時25歲,時任「利達輪」輪船輪機長。教育程度為三年私塾。施妻楊氏,育有三子。 1953年年底至1954年年初施順朝因案被捕。施順朝在聲請書中自述原任職於廈門市民船外海聯營處所屬利達輪,1953年12月26日從澳門回航途中經過汕頭海域時,被金門反共救國軍懷疑有刺探收集軍事秘密之嫌疑逮捕,遣送至料羅灣第2總隊41支隊近岸停泊,隔日解押上陸,同年12月28日由金門搭機解押至國防部保密局收押。 然國防部保密局案卷資料則稱利達輪在1954年1月13日遭扣留,同年4月13日解送國防部保密局收押偵辦,1954年10月12日因查無具體犯罪事證,而以參謀總長(43)誠謨字第31362號令解回金門福建游擊總部併案處理,施順朝則被遣送至金門反共救國軍第41支隊服役。 1963年,施以傷疾退伍後掛名在基隆市友信鐵工廠當鐵工。 當年與施順朝同船被捕的陳醒奮供稱,施順朝曾於1952年間在廈門參加「匪偽」海員工會,並填「匪黨」入黨登記表,1976年調查局為此約談施順朝。施順朝稱曾參加海員工會,但未填表加入「匪黨」, 但施後來成為調查局的長期偵監對象。 1971年施在與友人合夥經營的泰隆順記船舶工作行工作, 1975年因經濟不景氣,業務經營不善、股東感情破裂,施與其他友人合資經營隆信鐵工廠,起初生意頗佳, 但1978年初兼營泰隆順記船舶工程行,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靈宣告倒閉,為避免債權人催討債務,而在該年12月初遷離。 1979年施又因車禍受傷,不良於行。 1982年4月9日調查局對施順朝准予免辦策動表白並予停偵結案。 施順朝後提起冤獄賠償聲請,2000年4月29日板橋地方法院認定,施順朝從1954年1月13日被押起至1954年10月12日獲釋,期間總計受違法羈押273日,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冤獄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前段,予以賠償。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賴英泰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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