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錫和

王錫和,約1923年生,瀋陽市人。1950年5月因涉嫌「玉井糖廠曾福禮等案」被捕,時為玉井糖廠工務員,年26歲,後遭判處感訓6個月。 根據官方檔案,他於國立北洋大學化學工程系畢業後,經系主任介紹給臺灣糖業公司,1947年10月來臺,被派到玉井糖廠擔任甲種實習員,1948年10月任該廠工務員,與糖廠宿舍管理員黃克繩熟識,常一起打球,因不懂臺語,有事或買東西就找黃克繩。 1950年5月14日,黃克繩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情報處拘捕,為避免密告檢舉同仁涉匪之舉曝光,寫紙條給王錫和要其逃亡,以混淆視聽。王錫和雖未收到條子,但因疑涉「玉井糖廠曾福禮等案」,1950年5月26日遭羈押。廠長馬東民曾要為其保釋,未果。經保二總隊、保安處第三科楊星懷偵訊後,6月14日與同案曾福禮、蘇江、鄒清波、王成春、黃克繩、陳文添,共7人,被保安處移送軍法處。 1950年6月19日,王錫和受軍法官陳英訊問,否認參加組織(書記官高國泰)。11月9日,王錫和經軍法官邢炎初訊問,同樣否認參加組織(書記官沙思奇)。1950年11月11日,軍法官陳英上簽給軍法處長官,經處長包啟黃同意後,「玉井糖廠曾福禮等案」交由「臺南農運小組賴象等案」軍法官邢炎初併案審理,併案後一般稱之為「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 1950年11月11日,審判官邢炎初認為王錫和顯受黃克繩影響,「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39)安潔字第2863號,書記官沙思奇]。後經12月11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達核定[(39)勁助字第1131號],1951年元月5日軍法處第一法庭軍法官邢炎初正式宣判,令感訓6個月,送新生訓導處執行,但王錫和遲至1951年12月29日才被開釋。 開釋後,王錫和隨即回玉井糖廠試用6個月,1952年6月依據「資源委員會所屬各機關受感訓人員處理辦法」復職,負責該廠清淨室。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處分。王錫和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公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感訓另以命令定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