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福禮
- 曾福禮 男 1923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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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72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曾福禮(1923-1950),臺灣臺南人。依(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政府新化區地政事務所業務員,曾福禮任職玉井糖廠警衛隊警長時,涉嫌參加朱毛匪幫,組織該糖廠警士、僱工等情。1950年5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0年12月21日執行死刑。03721申請案於1999年7月1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4日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曾福禮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鄒清波等之供述為據,惟曾君組織糖廠警士及僱工,團結其警衛力量,以備匪幫攻臺時,作為內應之計畫,並無具體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曾福禮(1923-1950),男,臺南縣人。1950年被捕時28歲,後因「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遭判死刑。 父曾搖,母陳省,為家中三男,新化初級農業學校(今國立新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曾任臺南州新化郡役所勸業課雇員、日軍軍屬、玉井糖廠一等警長,臺南縣政府新化區地政事務所業務員等職。 據官方檔案記載,1949年12月間,任職玉井糖廠警衛隊長時,烏頭人鄭國楨到玉井糖廠警察隊內,擬介紹他加入共產黨,經兩次誘勸始允參加,有寫自傳交給鄭國楨,由鄭國楨領導。鄭國楨告其組織名稱為「臺灣民主同盟」,並謂警察隊內只有一人參加,力量單薄,應在廠中及駐廠警察隊內擴大組織,曾福禮遂吸收該糖廠警士蘇江、陳延遲兩人入黨,之後再由他兩人吸收侯榮津、林錦成、葉石猫、許登福、鄒清波、陳文添、蘇金祿、陳德清、陳義正等人入黨,未成立支部,但有兩個到三個小組,分別由蘇江、陳延遲領導。上級曾指示要展開對資方的鬥爭,以提高員工的待遇為號召,其次是盡力發展組織,準備於中共解放軍登陸時保護工廠,掌握駐廠警衛武力,以為響應。但曾福禮僅做到發展組織的工作,其他僅在談論階段。 官方審訊資料中,曾福禮表示,1950年2月1日因鄭國楨經常找他開會、做工作,因怕麻煩不願意做,遂向玉井糖廠警察隊請長假。4月起轉任臺南縣新化鎮水利會職員,組織工作分別交由蘇江、陳延遲兩人,由他兩人分別和鄭國楨聯絡。曾福禮離開玉井糖廠時,並未報告鄭國楨,離開後即無任何聯絡,亦無任何活動。1950年5月19日,曾福禮突遭不明人士至其任職處所強行押走,旋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予以羈押。7月,臺南縣政府即以其「參加匪黨」予以免職。 曾福禮於受羈押初期,尚有安家信件往返家中,家屬亦曾數度至軍法看守所,請求會面、探視,但均未獲准。1950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將曾福禮與楊鬧雲、蘇江等3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同年12月22日執行槍決。行刑前,留下遺言:「我妻請轉告她可另嫁人」。死後,葬在臺北市六張犁第三墓區。曾福禮因係公務人員,其遭槍決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特發函臺南縣政府,要求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3條議處曾福禮之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其中單位主管遭警告乙次、介紹人記過乙次、保證人各申誡乙次。 曾福禮從被捕、羈押,到判刑、執行槍決,約僅半年,其家屬在與曾福禮短暫通信後,即不知其下落,亦未收到通知。其家屬在申請補償之陳述書中指出,1950年底,曾妻寄衣物、包裹至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要求轉交,但以「查無此人」遭退回,雖再前往軍法處看守所查詢,但均無任何結果或說明,從此與曾福禮失去聯繫。1952、1953年間,家屬無意中從戶籍資料得知曾福禮已於1950年12月22日被槍決。惟曾福禮等人之家屬,均未曾收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任何有關判決、文書或行刑通知,曾福禮等究竟是什麼原因?什麼罪名?遭致此極刑?別說當時,迄今仍無法得知。1993年6月,由報紙所載之資訊,家屬於臺北市六張犁公墓區終於找到刻著「曾福禮」名字的石塊,才得知這是曾福禮等人埋屍四十多年的處所,並看到曾福禮遺體收屍之埋葬許可證。曾福禮被槍決後,其家人即受到警察單位列管,不時以查戶口為名,每月多次至住處查察,以致家屬日日惶惶不安,親友疏離,期間之辛酸,實非旁人所能體會。 1999年家屬謝和伶、曾安麗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8月4日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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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福禮(1923-1950),男,臺南縣人。1950年被捕時28歲,後因「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遭判死刑。 父曾搖,母陳省,為家中三男,新化初級農業學校(今國立新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曾任臺南州新化郡役所勸業課雇員、日軍軍屬、玉井糖廠一等警長,臺南縣政府新化區地政事務所業務員等職。 據官方檔案記載,1949年12月間,任職玉井糖廠警衛隊長時,烏頭人鄭國楨到玉井糖廠警察隊內,擬介紹他加入共產黨,經兩次誘勸始允參加,有寫自傳交給鄭國楨,由鄭國楨領導。鄭國楨告其組織名稱為「臺灣民主同盟」,並謂警察隊內只有一人參加,力量單薄,應在廠中及駐廠警察隊內擴大組織,曾福禮遂吸收該糖廠警士蘇江、陳延遲兩人入黨,之後再由他兩人吸收侯榮津、林錦成、葉石猫、許登福、鄒清波、陳文添、蘇金祿、陳德清、陳義正等人入黨,未成立支部,但有兩個到三個小組,分別由蘇江、陳延遲領導。上級曾指示要展開對資方的鬥爭,以提高員工的待遇為號召,其次是盡力發展組織,準備於中共解放軍登陸時保護工廠,掌握駐廠警衛武力,以為響應。但曾福禮僅做到發展組織的工作,其他僅在談論階段。 官方審訊資料中,曾福禮表示,1950年2月1日因鄭國楨經常找他開會、做工作,因怕麻煩不願意做,遂向玉井糖廠警察隊請長假。4月起轉任臺南縣新化鎮水利會職員,組織工作分別交由蘇江、陳延遲兩人,由他兩人分別和鄭國楨聯絡。曾福禮離開玉井糖廠時,並未報告鄭國楨,離開後即無任何聯絡,亦無任何活動。1950年5月19日,曾福禮突遭不明人士至其任職處所強行押走,旋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予以羈押。7月,臺南縣政府即以其「參加匪黨」予以免職。 曾福禮於受羈押初期,尚有安家信件往返家中,家屬亦曾數度至軍法看守所,請求會面、探視,但均未獲准。1950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將曾福禮與楊鬧雲、蘇江等3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同年12月22日執行槍決。行刑前,留下遺言:「我妻請轉告她可另嫁人」。死後,葬在臺北市六張犁第三墓區。曾福禮因係公務人員,其遭槍決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特發函臺南縣政府,要求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3條議處曾福禮之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其中單位主管遭警告乙次、介紹人記過乙次、保證人各申誡乙次。 曾福禮從被捕、羈押,到判刑、執行槍決,約僅半年,其家屬在與曾福禮短暫通信後,即不知其下落,亦未收到通知。其家屬在申請補償之陳述書中指出,1950年底,曾妻寄衣物、包裹至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要求轉交,但以「查無此人」遭退回,雖再前往軍法處看守所查詢,但均無任何結果或說明,從此與曾福禮失去聯繫。1952、1953年間,家屬無意中從戶籍資料得知曾福禮已於1950年12月22日被槍決。惟曾福禮等人之家屬,均未曾收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任何有關判決、文書或行刑通知,曾福禮等究竟是什麼原因?什麼罪名?遭致此極刑?別說當時,迄今仍無法得知。1993年6月,由報紙所載之資訊,家屬於臺北市六張犁公墓區終於找到刻著「曾福禮」名字的石塊,才得知這是曾福禮等人埋屍四十多年的處所,並看到曾福禮遺體收屍之埋葬許可證。曾福禮被槍決後,其家人即受到警察單位列管,不時以查戶口為名,每月多次至住處查察,以致家屬日日惶惶不安,親友疏離,期間之辛酸,實非旁人所能體會。 1999年家屬謝和伶、曾安麗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8月4日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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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公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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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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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