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福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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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福禮(1923-1950),男,臺南縣人。1950年被捕時28歲,後因「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遭判死刑。 父曾搖,母陳省,為家中三男,新化初級農業學校(今國立新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曾任臺南州新化郡役所勸業課雇員、日軍軍屬、玉井糖廠一等警長,臺南縣政府新化區地政事務所業務員等職。 據官方檔案記載,1949年12月間,任職玉井糖廠警衛隊長時,烏頭人鄭國楨到玉井糖廠警察隊內,擬介紹他加入共產黨,經兩次誘勸始允參加,有寫自傳交給鄭國楨,由鄭國楨領導。鄭國楨告其組織名稱為「臺灣民主同盟」,並謂警察隊內只有一人參加,力量單薄,應在廠中及駐廠警察隊內擴大組織,曾福禮遂吸收該糖廠警士蘇江、陳延遲兩人入黨,之後再由他兩人吸收侯榮津、林錦成、葉石猫、許登福、鄒清波、陳文添、蘇金祿、陳德清、陳義正等人入黨,未成立支部,但有兩個到三個小組,分別由蘇江、陳延遲領導。上級曾指示要展開對資方的鬥爭,以提高員工的待遇為號召,其次是盡力發展組織,準備於中共解放軍登陸時保護工廠,掌握駐廠警衛武力,以為響應。但曾福禮僅做到發展組織的工作,其他僅在談論階段。 官方審訊資料中,曾福禮表示,1950年2月1日因鄭國楨經常找他開會、做工作,因怕麻煩不願意做,遂向玉井糖廠警察隊請長假。4月起轉任臺南縣新化鎮水利會職員,組織工作分別交由蘇江、陳延遲兩人,由他兩人分別和鄭國楨聯絡。曾福禮離開玉井糖廠時,並未報告鄭國楨,離開後即無任何聯絡,亦無任何活動。1950年5月19日,曾福禮突遭不明人士至其任職處所強行押走,旋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予以羈押。7月,臺南縣政府即以其「參加匪黨」予以免職。 曾福禮於受羈押初期,尚有安家信件往返家中,家屬亦曾數度至軍法看守所,請求會面、探視,但均未獲准。1950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將曾福禮與楊鬧雲、蘇江等3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同年12月22日執行槍決。行刑前,留下遺言:「我妻請轉告她可另嫁人」。死後,葬在臺北市六張犁第三墓區。曾福禮因係公務人員,其遭槍決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特發函臺南縣政府,要求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3條議處曾福禮之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其中單位主管遭警告乙次、介紹人記過乙次、保證人各申誡乙次。 曾福禮從被捕、羈押,到判刑、執行槍決,約僅半年,其家屬在與曾福禮短暫通信後,即不知其下落,亦未收到通知。其家屬在申請補償之陳述書中指出,1950年底,曾妻寄衣物、包裹至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要求轉交,但以「查無此人」遭退回,雖再前往軍法處看守所查詢,但均無任何結果或說明,從此與曾福禮失去聯繫。1952、1953年間,家屬無意中從戶籍資料得知曾福禮已於1950年12月22日被槍決。惟曾福禮等人之家屬,均未曾收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任何有關判決、文書或行刑通知,曾福禮等究竟是什麼原因?什麼罪名?遭致此極刑?別說當時,迄今仍無法得知。1993年6月,由報紙所載之資訊,家屬於臺北市六張犁公墓區終於找到刻著「曾福禮」名字的石塊,才得知這是曾福禮等人埋屍四十多年的處所,並看到曾福禮遺體收屍之埋葬許可證。曾福禮被槍決後,其家人即受到警察單位列管,不時以查戶口為名,每月多次至住處查察,以致家屬日日惶惶不安,親友疏離,期間之辛酸,實非旁人所能體會。 1999年家屬謝和伶、曾安麗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8月4日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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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公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