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榮津

侯榮津(1925-),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澄字第01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經另案被告蘇江以團結警衛力量保護糖廠為名,被吸收參加匪幫組織。1950年11月2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11月2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僅單純應允保衛糖廠安全,沒有證據證明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17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