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榮津

  • 侯榮津 1925年出生 臺灣 臺南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侯榮津,1925年生,男,臺南安南區人。媽祖宮公學校(今臺南市海東國校)畢業。1950年11月因涉嫌「侯榮津案」被捕,時為玉井糖廠警衛隊三等警士,年25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日治時代曾任高雄海軍燃料廠製油二等合成員,戰後曾任玉井糖廠警衛隊三等警士,後為小販,與妻郭免,育有1女。 官方資料稱:1950年2-3月間,侯榮津經糖廠警士蘇江以團結警衛力量保護糖廠為名,吸收、參加叛亂組織。5月15日蘇江被捕後,侯榮津聞風隨即逃匿,曾躲到恆春海濱。7月29日,與陳銀城等共10人,遭臺灣省警務處通緝。10月雖曾主動向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玉井糖廠保警分隊到案,但不被認為是自首,而是被「誘捕到案」。11月29日,侯榮津在玉井被保二總隊扣訊羈押。後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12月15日再轉送軍法處。 1951年1月5日,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侯榮津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40)安澄字第0177號判決書,書記官韓醴泉],1月26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答核定[(40)則副字第0130號],2月14日發交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後轉送臺灣新生訓導處,1961年10月31日再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1962年11月28日刑滿開釋。 1999年4月1日,侯榮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29日經第一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僅單純應允保衛糖廠安全,沒有證據證明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故認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17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