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江
- 蘇江 男 1926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72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蘇江(1926-1950),臺灣臺南人。依(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玉井糖廠警士,蘇江受糖廠警衛隊隊長曾福禮吸收,組織警衛力量,以備為匪幫攻臺之內應等情。1950年5月1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0年12月21日執行死刑。03727申請案於1999年7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6月16日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蘇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鄒清波等互證相符為據。惟蘇君研議集結糖廠警衛力量,為匪攻臺時之內應等情,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蘇江(1926-1950),男,雲林虎尾人。父蘇文,母蘇黃換,為家中次男,臺北商工職校(今臺北市私立開南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高級部畢業,曾任日軍二等兵,戰後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二大隊第五中隊玉井分隊警士。1950年因「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被捕並遭判死刑,時年25歲。 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曾參加故鄉之自衛隊。後任職於玉井糖廠,擔任守衛。根據官方審訊資料,1949年12月間,在玉井糖廠由曾福禮介紹加入共產黨,有繳交自傳,受曾福禮之領導,曾吸收蘇金祿、陳義正二人入黨。蘇金祿又吸收陳德清、黃福壽二人入黨,又由曾福禮吸收黨員鄒清波一人。鄒清波再吸收王成春、江丁旺、朱正壽等三人入黨,以上黨員八人均由蘇江負責領導,並分為兩個小組,一個小組由鄒清波負責,黨員是王成春、江丁旺、朱正壽;另一小組由蘇金祿領導,黨員是陳義正、陳德清、黃福壽,企圖團結警衛力量,以備共軍攻臺時作為內應。這些黨員中,有些黨員是在曾福禮離開糖廠後才發展的,這些黨員有些沒做宣誓、交自傳等手續,僅是口頭談妥,即參加開會討論。當時蘇江的任務是發展組織,保護糖廠,曾開過二次會。上級曾指示展開對資方的鬥爭,以提高待遇為號召。其次是盡力發展組織,準備於中共解放軍登陸時保護工廠,掌握駐廠警衛武力,以為響應。1950年2月曾福禮離開玉井糖廠後即無聯絡,曾福禮臨行時,曾囑咐他有事時可找鄭國楨請示;惟鄭國楨沒有來聯絡。 1950年5月15日被捕,當時妻子尚在坐月子期間,焦慮異常,傷心欲絕,但念及尚未滿月的嬰兒,才勉有求生意志。1950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名,將蘇江、曾福禮、楊鬧雲等3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同年12月22日執行槍決。死前曾留下遺言,寫於家人照片背面。蘇江因係公務人員,其被捕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特發函臺灣糖業公司,指名蘇江之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人姓名,要求予以查明議處。蘇江因其單位主管人為破案人員、保證人是在其入黨之前作保證,故均得予免究。在申請補償之陳述書中,家人認為其「因參加自衛隊,竟被誣指為叛亂份子,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死刑,執行槍決,結束短短二十四年之生命」。 1999年7月13日家屬陳范桂英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蘇江(1926-1950),男,雲林虎尾人。父蘇文,母蘇黃換,為家中次男,臺北商工職校(今臺北市私立開南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高級部畢業,曾任日軍二等兵,戰後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二大隊第五中隊玉井分隊警士。1950年因「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被捕並遭判死刑,時年25歲。 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曾參加故鄉之自衛隊。後任職於玉井糖廠,擔任守衛。根據官方審訊資料,1949年12月間,在玉井糖廠由曾福禮介紹加入共產黨,有繳交自傳,受曾福禮之領導,曾吸收蘇金祿、陳義正二人入黨。蘇金祿又吸收陳德清、黃福壽二人入黨,又由曾福禮吸收黨員鄒清波一人。鄒清波再吸收王成春、江丁旺、朱正壽等三人入黨,以上黨員八人均由蘇江負責領導,並分為兩個小組,一個小組由鄒清波負責,黨員是王成春、江丁旺、朱正壽;另一小組由蘇金祿領導,黨員是陳義正、陳德清、黃福壽,企圖團結警衛力量,以備共軍攻臺時作為內應。這些黨員中,有些黨員是在曾福禮離開糖廠後才發展的,這些黨員有些沒做宣誓、交自傳等手續,僅是口頭談妥,即參加開會討論。當時蘇江的任務是發展組織,保護糖廠,曾開過二次會。上級曾指示展開對資方的鬥爭,以提高待遇為號召。其次是盡力發展組織,準備於中共解放軍登陸時保護工廠,掌握駐廠警衛武力,以為響應。1950年2月曾福禮離開玉井糖廠後即無聯絡,曾福禮臨行時,曾囑咐他有事時可找鄭國楨請示;惟鄭國楨沒有來聯絡。 1950年5月15日被捕,當時妻子尚在坐月子期間,焦慮異常,傷心欲絕,但念及尚未滿月的嬰兒,才勉有求生意志。1950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名,將蘇江、曾福禮、楊鬧雲等3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同年12月22日執行槍決。死前曾留下遺言,寫於家人照片背面。蘇江因係公務人員,其被捕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特發函臺灣糖業公司,指名蘇江之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人姓名,要求予以查明議處。蘇江因其單位主管人為破案人員、保證人是在其入黨之前作保證,故均得予免究。在申請補償之陳述書中,家人認為其「因參加自衛隊,竟被誣指為叛亂份子,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死刑,執行槍決,結束短短二十四年之生命」。 1999年7月13日家屬陳范桂英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警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