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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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克華(1917-1990),江蘇江浦人。 依(39)勁功字第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東南軍政長官公署第一處第二科中校參謀,其將機密文件交付吳石。1950年3月9日被羈押。1950年經國防部以《軍機防護法》第1條第3項「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2年7月25日監外勞動服役。1954年9月1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圖畫,係以 之自白及與共同被告吳石之供述為據。惟其交付其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圖片予吳石,並不知吳石為匪諜,應無預見可能性,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第一處第二科中校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勁功字第55號(復判)
    • 判決主文: 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4月16日及交付勞役1年1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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