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奎

王兆奎(1922-2004),江蘇江都人。 依(40)辰皓穌嘉字第10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軍官學校軍薦二階教官,其奉派率領官校學生艦訓時,曾在香港逗留月餘,並購買匪黨宣傳書籍多種。1950年12月23日被羈押。1951年經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1951年5月2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係因涉叛亂不能證明經判決無罪。則其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