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長海

徐長海(1914-1991),江蘇江都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裝甲兵二營五連下士駕駛兵,其未參加匪黨,未受誘惑,經簽准送回原服務機關領回服務。1950年2月11日由原服務部隊領回。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提供案卡記載,其因未涉匪嫌案,經簽准送回原服務機關領回服役等情。則其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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