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長海

徐長海(1914-1991),江蘇江都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裝甲兵二營五連下士駕駛兵,其未參加匪黨,未受誘惑,經簽准送回原服務機關領回服務。1950年2月11日由原服務部隊領回。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提供案卡記載,徐長海因未涉匪嫌案,經簽准送回原服務機關領回服役等情;則徐君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