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淇

李景淇,1928年生,男,江蘇江都人。初中肄業。1962年8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空軍防空砲兵第一營上尉療養員,年34歲。1963年7月15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根據官方檔案,李景淇與馬志堅為軍中同事,因為營指導員馬志堅與防砲連長姚念勤來訪,三人用餐,席宴上馬志堅抱怨政府革命腐敗,希望推翻蔣氏政權。李景淇稱後因喝醉酒,不記得與馬志堅的談話內容,否認馬志堅曾說政府中都是貪官污吏,要經過一番改革才有辦法的話;認為馬志堅沒有發動政變,僅是發牢騷,故一笑置之,也因此他並未參加馬志堅的革命犯罪,也未檢舉。1962年8月11日,李景淇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於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 本案於1962年10月6日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李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李景淇沒有聲請覆判。先後於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和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據其表示,原只需要服刑2年半即可假釋,也有獲得開釋證明,但因為舉目無親,無人保釋,所以被移往綠島感訓監獄持續收容,直至1968年8月11日刑滿出獄。 1999年6月14日,李景淇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5月4日經第二屆第十八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景淇明知馬志堅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李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供述為據,並無其他具體證據得證明李君明知馬志堅等為匪諜,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於2004年10月13日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6月4日經第四屆第六次董事會決議程序駁回。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防空砲兵第一團上尉療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鏡棠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