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淇

李景淇(1928-),江蘇江都人。 依(52)鏡棠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防空砲兵第一營上尉療養員,其曾聽馬志堅向其宣揚叛亂組織名稱暨發動政變方案,因而明知馬志堅為匪諜卻不檢舉。1962年8月11日被羈押。1963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年6月5日假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馬志堅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胡克飛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就馬志堅等之言行,以為馬君係在發牢騷,此外並無其他具體證據,因此難認其明知馬志堅等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防空砲兵第一團上尉療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鏡棠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