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念勤

  • 姚念勤 1930年出生 1992年卒 山東省 鉅野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姚念勤(1930-1992),山東鉅野人。

依(53)分判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防空砲兵第二一三營第一連少校連長,其曾聽馬志堅宣揚叛亂並告知組織名稱,以及發動政變行動方案,雖有表示反對,但不予檢舉。1962年8月11日被羈押。1964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6年11月22日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定其明知馬志堅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姚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胡克飛之供述為據。惟其就馬志堅之言行,以為其在發牢騷,此外並無其他具體證據,足以證明其明知馬志堅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防空砲兵第二一三營第一連少校連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胡克飛馬志堅賀中立鍾盈春周凱石高忠義李景軒李金鎖劉運籌姚念勤陳仰雲胡獻晃段致端蔡秀乾侯定詳張士義胡森部份撤銷發回本部普通審判庭更為審理,其馀声請駁囬,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原判決關於胡克飛馬志堅賀中立鍾盈春周凱石高忠義李景軒李金鎖劉運籌姚念勤陳仰雲胡獻晃段致端蔡秀乾侯定詳張士義胡森部份撤銷發回本部普通審判庭更為審理,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3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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