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志堅
- 馬志堅 男 1925年出生 1964年卒 陝西 大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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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203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馬志堅(約1925-1964),男,陝西大荔人。陸軍總部幹部儲備訓練班結業,政工幹校初級班。1962年8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空軍防空砲兵第二一三營少校指導員,年37歲。1964年2月7日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
根據官方檔案,馬志堅與胡克飛為陸軍總部幹部儲備訓練班同學,共同謀議倡組「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之組織,以「自救救國」為號召,訂定「革命定義」、「政治主張」,並研擬宣言、《告全國同胞書》,共同發展組織,於1961年12月至1962年5月間,在臺北市及基隆市等地區,曾與胡克飛研討計畫,並分別向陸軍參謀大學中校科長劉運籌、防空砲兵少校連長姚念勤、上尉療養員李景淇、中尉情報官李爰敏,暨陸軍第三十二師上尉保養官李金鎖、第三十三師中尉副連長趙克已等人,宣揚並告知組織名稱,及發動政變行動方案,企圖爭取劉運籌等參加。1962年4月27日,馬志堅至隆田邀約陸軍第八訓練中心上尉訓練官周凱石、中尉訓練官高忠義,及第九訓練中心上尉訓練官李景軒等商議活動,周凱石等三人均應允在工作單位發展組織。另依胡克飛在國防部軍法局的偵查筆錄,馬志堅曾倡議以「鐵血救國軍」作為革命部隊的番號,並稱可以控制高雄營。馬在接受調查時表示,曾和中壢客家人許學壽提到,萬一將來臺灣「流氓頭」高玉樹起來造反時,可以本於自救救國組織復興武力。8月10日,馬志堅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於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
本案於1962年10月6日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後,原由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後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增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其後依照職權覆判,覆判過程中,總統蔣介石於12月10日諭示「此案皆應照法定刑期判處,不應減輕為要,故應重判後呈核」。12月28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王源崑、審判官夏明翼、李烈、俞仲祺、廖鶴群作成(52)覆高渥字第五十三號判決,撤銷原判,發回更審。1964年2月7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3)分判字第二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4月25日上午4時30分,經憲兵第二〇三團綁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馬志堅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2020年10月29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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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防空砲兵第二一三營少校指導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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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