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克己

趙克己,1927年生,男,陝西潼關人。潼關縣西桃林小學畢業。持有國民黨黨證。1962年8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中尉副連長,年35歲。1963年7月15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1944年,因為不願意被抽壯丁,所以在潼關報名憲兵,考入西安憲兵隊第十二團,與馬志堅認識。抗戰後勝利一年後,隨軍駐紮在武漢,一直到1949年2月。其後進入陸軍訓練司令部幹部訓練班,同月底隨班乘輪登陸來臺。幹訓班畢業後,任少尉副隊長。後來在三十三師九十八團服務。1952年調中央軍官學校尉官大隊受訓,再回原部隊,1953年12月又調步校五十七期受訓,畢業後回原部隊。 根據官方檔案,趙克己贊同胡克飛、馬志堅二人發動政變推翻政府之主張,並允回部隊聯絡失意之中下級帶兵幹部,共圖屆期舉事,平時亦散佈不滿現實之言論,以擴張思想。趙克己於筆錄中則表示,雖與馬志堅同為陸訓部幹訓班同學,但至1961年底,趙克己想退伍,馬志堅勸其繼續在軍中服務,致雙方利益及意見不合。趙克己透過馬志堅的介紹認識胡克飛,胡曾要趙回到自己的部隊發展組織。根據偵查筆錄,趙想退役,但馬志堅反對,向其宣傳不用本錢的生意,即是革命,其目的是為了反攻大陸,打倒貪官污吏,要趙回到部隊後,利用一些香菸、上館子等小惠聯繫且拉攏在部隊中年資已久,不能晉升的軍官等語。聽聞此語後,趙表示「回去看看」,表達應付之意。1962年8月10日,趙克己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於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 本案1962年10月6日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後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增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趙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趙並未聲請覆判。 趙克己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2020年10月29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三十三師第九十八團第一營第二連中尉副連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鏡棠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 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