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克飛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胡克飛(1925-1964),男,別號鐵翼,江西靖安人。國立江西中正大學政治系肄業,陸軍總部幹部儲備訓練班結業,為國民黨員。1962年6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陸軍第二軍團軍官隊少校部屬軍官,年37歲。1964年2月7日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 根據官方檔案,其曾為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聯二)參謀,管理「匪情」資料,因爲這樣的經驗被認為思想受到污染。1961年4月間,被認為行為不檢,調為部屬軍官,因而不滿現實,遇人談話,常有抱怨。復受韓國朴正熙政變影響,遂萌反抗之心。據偵查筆錄所載,同年12月至1962年5月底,胡克飛與馬志堅、賀中立、鍾盈春等共同謀議,馬志堅提出成立「中國人民團結革命委員會」之組織,後經討論後改名為「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馬也提出以「鐵血救國軍」作為革命部隊的番號,以「自救救國」為號召,訂定革命定義和政治主張。胡除促使各人迅速發展反抗武裝力量外,亦一面潛進情報機關,以為耳目,並藉作掩護。1962年2月,胡向國防部情報局進行虛偽檢舉,出賣不實情報,獲取金錢,充作反抗經費。3月因同鄉同學汪士輣多方勸慰,並且偕胡前往陽明山,由胡克飛向情報局副局長沈之岳檢舉,獎金仍用於發展反抗組織。5月3日,胡由南部返回臺北後,行為尤為積極。5月27日,促馬志堅發動政變「起事」。5月29日協同鍾盈春赴基隆會晤馬志堅,在小小狀元樓飯館商擬《告全國同胞書》,復命馬於6月6日發動政變,點火起事,並稱:「已被治安機關查悉」,「如不及時發動,即將坐牢」,惟馬志堅以該營兵力不夠,且尚未完全掌握,而致延緩。隨即被汪斌等人檢舉。胡於受審時主張,所為並無反抗意思存在,僅主張像韓國一樣設置最高委員會,並沒有改變政府型態之企圖。6月,胡克飛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8月10日被送至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 本案於1962年10月6日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胡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其後依照職權覆判,覆判過程中,總統蔣介石於12月10日諭示「此案皆應照法定刑期判處,不應減輕為要,故應重判後呈核」。12月28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王源崑、審判官夏明翼、李烈、俞仲祺、廖鶴群作成(52)覆高渥字第五十三號判決,撤銷原判,發回更審。1964年2月7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3)分判字第二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胡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64年4月25日上午4時30分,經憲兵第二〇三團綁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2003年4月9日,其妹胡克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4年7月17日經第四屆第六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胡克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胡君偵審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馬志堅等人之供述為據,惟胡君在更審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胡君縱有倡組組織、進行宣傳及吸收他人參加等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二軍團軍官隊少校部屬軍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