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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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克飛(1925-1964),江西靖安人。 依(53)分判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二軍團軍官隊少校部屬軍官,其與馬志堅、鍾盈春等共同謀議,倡組「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之叛亂組織,以「自救救國」為號召,訂定「革命定義」「政治主張」,研擬叛亂宣言〈告全國同胞書〉,共同發展叛亂組織,吸收同學、同事、參與活動。成立「暗殺隊」預謀刺殺政府高級長官,組織「戴血救國軍」發動武裝叛亂,策定叛亂行動方案,先行佔領基隆、桃園而鉗攻臺北,並發動其他地區響應,以達顛覆政府目的。1964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64年4月2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3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胡克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胡君偵審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馬志堅等人之供述為據,為胡君在更審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胡君縱有倡組組織、進行宣傳及吸收他人參加等行為,亦尚難認已達亦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二軍團軍官隊少校部屬軍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