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運籌
- 劉運籌 男 1921年出生 江西 贛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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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劉運籌,1921年生,男,原名劉徽浣,江西贛縣人。江西贛南中學肄業,軍校第二分校十八期、南昌陸軍訓練司令部幹部訓練班、陸軍總部幹部儲備訓練班畢業。曾任分隊長、區隊長、副隊長等職。1962年8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陸軍參謀指揮大學教育處計劃科中校科長,年41歲。1964年2月7日遭判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1966年11月獲假釋。
根據官方檔案,劉運籌與胡克飛、馬志堅為陸軍總部幹部儲備訓練班的同學,與胡克飛是同鄉。馬志堅曾向劉宣揚反抗活動並告知組織名稱,及發動政變行動方案,企圖爭取劉運籌參加。劉雖間有表示反對,勸其不要亂來,但也認為對方僅是發牢騷而已,所以未有檢舉。劉運籌於偵訊時提到,胡克飛常談及毛澤東思想與學問之偉大,毛寫的東西通俗有力,人民公社亦很好等。胡克飛約劉至馬志堅家中時曾公開說:「這樣下去活不了,非有動作不行」。1962年8月10日,劉運籌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於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
本案於1962年10月6日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後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增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劉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後來於覆判過程中,總統蔣介石於12月10日諭示「此案皆應照法定刑期判處,不應減輕為要,故應重判後呈核」。12月28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王源崑、審判官夏明翼、李烈、俞仲祺、廖鶴群作成(52)覆高渥字第五十三號判決,撤銷原判,發回更審。1964年2月7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3)分判字第二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維持劉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的刑期。後於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1966年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監務會議認為劉在監執行期間行狀善良,悛悔有據,執行刑期已逾二分之一,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報請假釋。於同年11月假釋出獄。
2010年12月17日,其女劉金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但因逾期未補件,2013年2月22日經第八屆第九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程序駁回。2020年10月29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二、劉運籌(1921-),男,江西贛縣人,被捕時41歲,時任陸軍參謀指揮大學教青處計劃科中校科長。
1962年8月10日,劉運籌遭國防部總政治部逮捕。 據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判決書記載,胡克飛原係國防部情報次長室少校參謀,1961年4月間因被調職,心生不滿,與馬志堅、賀中立、鍾盈春共同商議籌組「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之叛亂組織,以「自救救國」為號召,訂定「革命定義」、「政治主張」,並研擬「告全國同胞書」發展組織,吸收同學、同事加入。 此外,胡克飛等亦成立「暗殺隊」,預謀刺殺政府高級長官,並成立「鐵血救國軍」策定叛亂行動方案,擬先後佔領基隆、桃園以鉗攻臺北,發動其他地區響應叛亂以達顛覆目的。
1962年11月、1963年2月劉運籌受國防部軍法局審訊時,稱胡克飛有向其表示要聯絡多一點人,控制基隆基地等語,惟劉運籌一聽到此計畫係革命就表示反對,故從未與其討論組織名稱、革命行動方案等,而過去在國防部總政治部所作之偵訊筆錄,劉運籌係因彼時過於疲勞、神經緊繃,方在上頭簽名。 然而,據上述判決書,審判庭認為劉運籌知悉胡克飛等顛覆政府行動方案後並未舉發之犯罪事實,劉運籌已「在偵訊中供承不諱」,遂以劉運籌明知胡克飛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 嗣劉運籌提起上訴,1964年2月24日國防部作出判決,仍以相同理由,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 1964年3月11日,劉運籌入泰源感訓監獄服刑,直到1966年11月22日奉准假釋出獄。
2020年7月15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做出促轉司字第36號決定,指出國防部所作判決雖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規定對劉運籌施予刑罰,於法有據,惟判決已侵害劉運籌之思想自由,且劉運籌於偵訊時矢口否認遭指控之犯罪事實,國防部所作判決亦顯然違反證據裁判原則。 因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劉運籌所受判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決定自2017年12月29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起,劉運籌所受有罪判決暨刑事、褫奪公權之宣告視為撤銷。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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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參謀指揮大學教育處計劃科中校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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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