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運籌

劉運籌,1920年生,男,原名劉徽浣,江西贛縣人。江西贛南中學肄業,軍校第二分校十八期、南昌陸軍訓練司令部幹部訓練班、陸軍總部幹部儲備訓練班畢業。曾任分隊長、區隊長、副隊長等職。1962年8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陸軍參謀指揮大學教育處計劃科中校科長,年42歲。1964年2月7日遭判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1966年11月獲假釋。 根據官方檔案,劉運籌與胡克飛、馬志堅為陸軍總部幹部儲備訓練班的同學,與胡克飛是同鄉。馬志堅曾向劉宣揚反抗活動並告知組織名稱,及發動政變行動方案,企圖爭取劉運籌參加。劉雖間有表示反對,勸其不要亂來,但也認為對方僅是發牢騷而已,所以未有檢舉。劉運籌於偵訊時提到,胡克飛常談及毛澤東思想與學問之偉大,毛寫的東西通俗有力,人民公社亦很好等。胡克飛約劉至馬志堅家中時曾公開說:「這樣下去活不了,非有動作不行」。1962年8月10日,劉運籌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於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 本案於1962年10月6日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後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增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劉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後來於覆判過程中,總統蔣介石於12月10日諭示「此案皆應照法定刑期判處,不應減輕為要,故應重判後呈核」。12月28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王源崑、審判官夏明翼、李烈、俞仲祺、廖鶴群作成(52)覆高渥字第五十三號判決,撤銷原判,發回更審。1964年2月7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3)分判字第二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維持劉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的刑期。後於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1966年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監務會議認為劉在監執行期間行狀善良,悛悔有據,執行刑期已逾二分之一,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報請假釋。於同年11月假釋出獄。 2010年12月17日,其女劉金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但因逾期未補件,2013年2月22日經第八屆第九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程序駁回。2020年10月29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參謀指揮大學教育處計劃科中校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