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盈春

鍾盈春(1924-1964),江西贛縣人。 依(53)分判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三○二運輸組中校部屬軍官,其與胡克飛、馬志堅等共同謀議,倡組「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之叛亂組織,以「自救救國」為號召,訂定「革命定義」、「政治主張」,研擬叛亂宣言「告全國同胞書」,共同發展叛亂組織,吸收同學、同事、參與活動。成立「暗殺隊」預謀刺殺政府高級長官,組織「鐵血救國軍」發動武裝叛亂,策定叛亂行動方案,先行佔領基隆、桃園、鉗攻臺北,並發動其他地區響應等情。1964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64年4月2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審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胡克飛等人之供述為據。惟鍾君在更審中否認, 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鍾君縱有倡組組織、進行宣傳及吸收他人參加等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三○二運輸組中校部屬軍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