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電

  • 蔡電 1927年出生 2004年卒 湖南 益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電(1927-2004),湖南益陽人。 依(52)鏡棠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供應司令部眷舍管理處第二組上尉後勤官,其認識胡克飛等人,曾聽受胡克飛向其宣揚「叛亂主張」及「組織暗殺隊」「行動方案」,又受胡克飛之囑負責發展臺中地區叛亂組織,並允在眷區發動20、30人響應政變等情。1962年6月20日被羈押。1963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6月1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馬志堅等人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眷舍管理處第二組上尉後勤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鏡棠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