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電
- 蔡電 男 1927年出生 2004年卒 湖南 益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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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電(1927-2004),男,湖南益陽人。師範畢業。1962年6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陸軍供應司令部眷舍管理處第二組上尉後勤官,年35歲。1963年7月15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根據官方檔案,蔡電與鍾盈春為舊識,經鍾介紹與胡克飛、馬志堅認識,胡克飛曾對蔡等人講述國際趨勢及所謂革命之需要,蔡表示贊成,並稱可以在眷村發動20-30人,當經胡指定負責臺中地區發展組織及聯繫工作。1962年6月20日,蔡電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8月10日被送至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
1962年10月6日經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其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後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增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蔡電經起訴後提出答辯書,針對起訴書提及鍾盈春介紹其與胡克飛、馬志堅認識,胡克飛主講時代背景、國際局勢以及革命之需要,馬志堅在旁贊同一事,蔡電表示事前不知情,也沒有參加聚餐。另外,針對官方認為其表示在眷村可以發動二、三十人一事,蔡說平時在眷村往來者僅有本村村長以及幾位鄰居,並未與任何人發生往來,加上自己個性孤僻,又無打麻將之嗜好,難與村人接近,所以不可能發動到上述人數。此僅是胡克飛問其臺中有多少同事時,所做出的回覆。並針對官方認為胡克飛指定蔡與鍾盈春在臺中發展組織一事,主張其有家室之累,且聯繫一事非其環境及經濟所允許,而且鍾盈春後來也沒有與其聯繫,所以這只是胡克飛的意思,並非事實。主張並沒有參加胡、馬的組織,也沒有贊同,家境尚可,平時沒有牢騷和不滿,但也提到自身政治警覺不夠,雖知情卻沒有向政府檢舉,實有錯誤。
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蔡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先在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服刑,但考核不及格,於1972年6月20日被送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延訓,執行強制工作,嚴格管訓。1974年1月5日由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送往臺灣生產教育實驗所,4月27日獲釋離所。晚年鬱鬱寡歡,客死中國大陸。
2006年7月18日,其孫蔡孟傑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4月14日經第五屆第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蔡君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蔡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馬志堅等人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蔡君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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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眷舍管理處第二組上尉後勤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鏡棠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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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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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