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於1962年偵辦「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並組織專案小組,名為「勝利專案」,參與者有第四處前處長李志儉、前副處長沈政民等12人。
從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調查當事人後所得的故事版本來看,胡克飛素行欠端,對現實不滿,其原擔任國防部聯二參謀,管理匪情資料,服務期間常閱讀書報雜誌,思想逐漸受到影響,1961年4月調職後,情緒更為偏激,時有歌頌毛澤東之言論。後因韓國朴正熙5.16軍事政變成功,給予胡克飛不少影響。於是利用其陸軍總部幹部儲備訓練班同學生活艱苦,事業無發展,對現實不滿等,分別煽惑鼓舞參與「革命」。胡克飛並且在1962年3-4月間向國防部情報局副局長沈之岳檢舉,但其實為自導自演,而其目的不外乎:1. 金錢目的,以假情報向有關機關出賣獲取報酬。2. 政治目的,促使馬志堅參與實行叛亂後,可以坐享利益。
對於本案,國防部認定的事實為,胡克飛與馬志堅等人組織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其中「胡克飛、馬志堅從事叛亂活動,當無疑問」,只不過國防部偵查報告書中也說:「惟該非法組織之性質,及其活動之範圍、方式,究屬如何,似難遽與論斷」,並且提到胡克飛雖然有向情報局副局長沈之岳提出檢舉,可是「游移瞻顧,且有要挾,玩弄情勢」。
國防部最終判決認為:胡克飛等人於1961年12月至1962年5月底,因對職務調動不滿,並受韓國軍人政變影響,萌生叛亂意圖,與馬志堅、賀中立、鍾盈春等人共謀,倡組「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以「自救救國」為號召,擬定「革命定義」、「政治主張」、宣言與《告全國同胞書》,並積極吸收同學、同事擴張組織。其計畫包括:成立「暗殺隊」預謀刺殺政府高級長官、組織「鐵血救國軍」發動武裝叛亂,並策定行動方案,擬先占領基隆、桃園,夾擊臺北,帶動各地響應以顛覆政府。馬志堅在臺北、基隆等地與胡克飛研議政變,並向多名軍官宣傳、拉攏參與,部分人表示贊同並允諾返部隊聯絡帶兵幹部,另有部分人雖反對或猶豫但均未檢舉。賀中立受邀加入後,在其部隊以「起來革命」「發動臺灣流血政變」等言論煽惑同袍,並於1962年5月6日與胡、馬等會商政綱、政策及夾擊臺北的任務分配。鍾盈春亦在臺北、臺中等地宣傳並引介人脈,協助擴展組織。為籌措叛亂經費與掩護行動,胡克飛一方面要求各地發展武裝力量,另一方面滲入情報機關,於1962年2月,以虛偽檢舉、販售不實情報獲取金錢作為叛亂資金。5月自南部返臺北後行動更趨積極,先後催促馬志堅起事,並於5月底在基隆商擬《告全國同胞書》,指示擬於端午節點火發動政變;惟因兵力掌握不足而延宕,旋即遭人檢舉。
  但是胡克飛主張自己是在調查軍中叛亂案,但卻被認為進行叛亂,偽裝工作,因此,他直到被執行死刑之前,仍不斷主張受冤。胡克飛供稱,1962年2月,經汪士輣介紹到情報局工作時,口頭向時任副局長的沈之岳報告有非法組織,其後也有書面檢舉報告。檢舉後,奉沈副局長指示做事,隨時將工作情形報告。4-5月,胡克飛與馬志堅到中南部聯絡,再將這情形報告沈之岳,沈之岳給胡克飛5,000元做活動費。根據胡克飛的講法,他於北返之後,隨即將在中南部所接觸的有關人員及發展概況,向沈之岳提出詳細口頭報告及書面工作報告。不過,從其他當事人的角度來看,本案可以說是胡克飛與馬志堅等人的計畫與牢騷,多數被告並未有主動積極參與。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針對胡克飛案調查後,在擬辦過程中,曾提出幾個方案,最寬大的方案是將胡克飛、馬志堅、鍾盈春、賀中立四名移送軍法審判,其他人則交由各服務單位主管告誡並且管教。不過,最後仍是將大多數受調查者移送軍法審判。
本案在調查過程中,存在著疲勞訊問等不正訊問情形,像是鍾盈春即因受到虐待,生不如死,產生輕生之念,後來想到妻兒,才打消念頭。在審判過程中,因為被告們提到調查過程中遭遇到的不正訊問,國防部曾去函詢問總政治作戰部,有無不正訊問情事。總政治作戰部堅決否認在本案調查過程中,有強暴脅迫、利誘、疲勞審訊等情事,並且說胡克飛案內部分人員在國防部軍法局審判階段所為供述,顯係企圖逃卸刑責。
本案於1962年10月6日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者,僅有胡克飛與馬志堅兩人。鍾、賀兩人之行為雖然也被認為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但結合《刑法》第五十九條後,判處無期徒刑。此審判結果,與國防部當時偵查認定本案以胡、馬兩人為主犯的故事版本相近。
其後,依《軍事審判法》第188條但書規定,胡、馬、鍾、賀四名被告的部分,依照職權送覆判。起初,依國防部高等覆判庭的(52)覆高渥字第五十三號判決擬稿,原本同意一審判決對賀中立、鍾盈春的罪刑判斷,認為賀、鍾兩人過去服務良好,初無異志,只因受胡、馬煽惑,隨從附和,其情節較輕,故判處無期徒刑,維持與一審判決相同的見解。但是總統蔣介石於1963年12月10日諭示「此案皆應照法定刑期判處,不應減輕為要,故應重判後呈核」,於是,12月28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王源崑、審判官夏明翼、李烈、俞仲祺、廖鶴群作成(52)覆高渥字第五十三號判決,改以「第查《刑法》第五十九條,得酌量減輕其刑,必須其犯罪之情狀確有可憫恕時,始得為之。審核該被告等之叛亂情節,能否依據該條予以宥減,尚不無究研餘地。再劉運籌、姚念勤(判7年)陳仰雲、胡獻晃、段致端、蔡秀乾(判5年)、侯定祥、張士義、胡森(判4年)均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之罪,罪名相同,判處刑期不一,而又未說明科刑輕重之標準,亦難以昭折服,聲請意旨,亦指摘及此,不能說為全無理由」為理由,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鍾盈春在更審時,曾主張應該依據孫立人、郭廷亮、蘇東啟案的判決加以減刑。其中蘇東啟、張茂鐘、詹益仁、陳庚辛一剛開始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處死刑,但在覆判時被指示發回更審處理,因政治考量與外部救援,所以這4人在覆判後撤銷更審改判無期徒刑。最後,於1964年2月7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3)分判字第二號判決,以賀、鍾兩人與胡、馬,有犯意聯絡,實施叛亂活動,均應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各判處死刑。
本案判決確定之後,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核發團體獎金1萬5千元給參與偵辦的同仁。本案主要檢舉人汪斌於1962年7月退役,因為檢舉有功,所以曾經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介紹他到聯勤總部物資處空運組擔任二等三級雇員,並提供獎金19,000元。
針對本案,陸軍總司令部認為,本案之所以值得高度重視,在於其涉及人員階級廣泛,從上校至中尉皆有,職務涵蓋政工、訓練、後勤、運輸、保養、教官與各級部隊幹部,牽連單位亦遍及多個軍團、訓練中心與特種、航空部隊,因此具有相當代表性。總部同時檢討,原先運用胡克飛作為內線的單位,未先審查其思想忠誠與品德,也未審慎查證其情報可靠性,反而逕自擴大部署,顯示保防工作手法失當。此外,胡克飛、馬志堅利用同鄉同學關係在軍中遊說,不少對現狀不滿者附和,甚至未附和者也未檢舉,反映軍中政治警覺不足,且連政工幹部本身也出現參與叛亂情形,顯示其純潔性堪憂。基於上述問題,總司令部提出五項處置方向:透過全軍保防演習提升警覺、編刊案例教材加強教育、重新調整保防網並強化複式部署、由組織部門研議嚴密組織與擴大個人調查,以及將政工幹部思想與品德考核列為安全調查重點。
本案23名被告中,除馬志堅、賀中立、趙克己外,皆由本人或家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除劉運籌因未補件申請遭駁回外,其餘19人皆獲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胡克飛、李景軒、鍾盈春、高忠義、蔡電、謝宗堯、胡獻晃、蔡秀乾、李金鎖、周凱石、陳仰雲、姚念勤、李景淇、李爰敏、段致端、趙克己、侯定祥、胡森、廖醒民、張士義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2020年10月29日,馬志堅、賀中立、劉運籌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政佑
  • 1.    國防部,〈陸軍防諜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54/1352/7421。
    2.    國防部軍法局,〈胡克飛等覆判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51/276.11/025。
    3.    李金鎖申請,李金鎖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640。
    4.    李爰敏申請,李爰敏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432。
    5.    李景軒申請,李景軒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287。
    6.    李景淇申請,李景淇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391。
    7.    周凱石申請,周凱石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294。
    8.    段致端申請,段致端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513。
    9.    胡克華申請,胡克飛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7080。
    10.    胡茂坤申請,胡森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9481。
    11.    胡獻晃申請,胡獻晃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27。
    12.    高忠義申請,高忠義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55。
    13.    張士義申請,張士義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474。
    14.    陳綺湄等四人申請,陳仰雲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347。
    15.    馮月華等申請,姚念勤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586。
    16.    賈焰等申請,侯定祥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119。
    17.    廖醒民申請,廖醒民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50。
    18.    劉金玉申請,劉運籌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9479。逾期未補件
    19.    蔡自強申請,蔡秀乾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30。
    20.    蔡孟傑申請,蔡電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7921。
    21.    謝宗堯申請,謝宗堯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042。
    22.    鍾成明申請,鍾盈春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905。
    23.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 「公告受難者徐維琛君等 2006 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5月30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156A號。
    24.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20「公告受難者林家田君等12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20年10月29日,促轉三字第1095300257A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