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鎖
- 李金鎖 男 1925年出生 河南 西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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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金鎖(1925-),河南西平人。
依(53)分判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三十二師第九十四團上尉汽車保養官,其聽從馬志堅宣揚叛亂,並獲悉胡克飛、馬志堅等謀組「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之叛亂組織,及成立「暗殺隊」預謀刺殺政府高級官員,組織「鐵血救國軍」發動武裝叛亂等行動方案。其並贊同彼等之叛亂言論,並允回原部隊聯絡中下級帶兵幹部參與叛亂,屆期舉事響應。1962年6月27日被羈押。1964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國防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馬志堅等人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主張其未有犯罪行為之實行,無預備犯罪之意念,原判決均未詳加調查,此外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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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三十二師第九十四團上尉汽車保養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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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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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