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森

胡森(1929-2004),男,河北涿縣人。為1954年由韓國來臺灣的反共義士。1962年8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陸軍第八訓練中心訓練科上尉訓練官,年33歲。初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1964年2月7日遭改判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根據官方檔案,胡個性健談,常到高忠義家中玩,高常說軍人待遇太低,有家養不活,部隊士兵年紀太大,靠臺灣士兵無法反攻,政府制度需要改革,社會上都是貪污,需要改革政府。胡克飛希望胡森至訓練中心發展,並說服其必要時拋棄家累。胡森聆悉後均未舉發。1962年8月13日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於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 1962年10月6日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後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增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胡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後來於覆判過程中,總統蔣介石於12月10日諭示「此案皆應照法定刑期判處,不應減輕為要,故應重判後呈核」。12月28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王源崑、審判官夏明翼、李烈、俞仲祺、廖鶴群作成(52)覆高渥字第五十三號判決,撤銷原判,發回更審。1964年2月7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3)分判字第二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改判胡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於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服刑。1967年8月12日開釋。 2010年12月17日,其弟胡茂坤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11年7月22日經第七屆第八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原判決認定胡森明知馬志堅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胡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胡克飛等之供述為據,惟胡君就馬志堅之言行,辯稱以為其係在發牢騷,此外並無其他具體證據,難認胡君有明知馬志堅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情事,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八訓練中心訓練科上尉訓練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