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森

胡森(1929-1991),河北涿縣人。 依(53)分判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訓練中心訓練科上尉訓練官,其分別知悉胡克飛、馬志堅、賀中立、鍾盈春等所倡議之叛亂言論,以及其顛覆政府之行動方案計畫後,均未舉發。1962年8月13日被羈押。1964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67年8月1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馬志堅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胡克飛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就馬志堅之言行,辯稱以為馬君係在發牢騷,此外無其他具體證據,難認其有明知馬志堅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情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八訓練中心訓練科上尉訓練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