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忠義
- 高忠義 男 1928年出生 陝西 興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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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高忠義,1928年生,男,陝西興平人,陸軍總部幹部儲備訓練班結業。1962年6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第八訓練中心中尉訓練官,年35歲。1964年2月7日遭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1972年經核定減刑二分之一。
根據官方檔案,高忠義與胡克飛為陸軍總部幹部儲備訓練班同學,常抱怨軍人待遇太低,有家養不活,部隊士兵年紀大,靠臺灣士兵無法反攻,政府制度需要改革。馬志堅至隆田後,曾訪高等人,闡述政變改革社會及自救救國之作法,高曾應允在工作單位聯絡知己朋友,在發動反抗活動時響應。後曾向同事胡森宣傳,號召參加組織。曾在寫給公設辯護人的信中提到,馬志堅到其家中,拿空軍八一四香菸給大家抽時,抱怨現在菸酒漲價是因為政府的錢提供給大官們開支,加重老百姓的負擔。但是政府大官不想解救大陸同胞,欺騙總統等。並且批評美國大使遲不派來,美援又減少。還有提及臺灣人要把大陸人推到海裡,所以應有警覺,加以組織。但他認為馬志堅所言只是發發牢騷,無法判斷有反政府行為。1962年6月15日,高忠義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8月10日被送至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
1962年10月6日經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其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後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增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高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其後依照職權覆判,覆判過程中,總統蔣介石於12月10日諭示「此案皆應照法定刑期判處,不應減輕為要,故應重判後呈核」。12月28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王源崑、審判官夏明翼、李烈、俞仲祺、廖鶴群作成(52)覆高渥字第五十三號判決,撤銷原判,發回更審。1964年2月7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3)分判字第二號判決,認為高曾受馬志堅邀約商議反抗活動,並應允在其工作單位聯絡發展組織。儘管高主張:「馬志堅發牢騷曾當回予以反擊,並不知胡、馬計劃」、「胡克飛言論,亦未向任何人談過」、「胡克飛在隆田對說組織暗殺隊,以及要其聯絡舊同學、同事時,皆表示反對。高寫信給胡克飛要經費目的,是便其透過覆信,憑以檢舉胡之不法行為,無參與犯罪意思」,均未被採信,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先後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1972年8月9日,國防部函請行政院轉陳總統蔣介石准依《赦免法》將包含高忠義在內的53名經考核思想改正、無安全顧慮,且殘餘刑期不多或年老多病、健康不良者予以減刑,8月28日經總統蔣介石准如所擬辦理,減輕其刑二分之一,於10月30日開釋。
1999年4月6日,高忠義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8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高君於審理中曾為抗辯,未據明確調查,僅以其在偵審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胡克飛、馬志堅之供述,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程度。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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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八訓練中心訓練科中尉訓練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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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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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