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忠義

高忠義(1928-),陝西興平人。 依(53)分判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訓練中心訓練科中尉訓練官,其曾受馬志堅邀約商議叛亂活動,並應允在其工作單位聯絡發展組織等情。1962年6月15日被羈押。1964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2年10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審理中曾為抗辯,未據明確調查,僅以其在偵審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胡克飛、馬志堅之供述,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程度,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八訓練中心訓練科中尉訓練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4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