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凱石

周凱石,1927年生,男,河南濟源人。洛陽中學畢業。1962年6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陸軍第八訓練中心訓練科上尉訓練官,年35歲。1964年2月7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1971年10月獲核定減刑。 曾參加西安第四分團少年工作隊、憲兵十二團、幹訓班、儲訓班、步校初級班第六十五期、情報學校軍官班第十九期。初任憲兵,曾任突擊隊副分隊長、幹訓班分隊長、八十軍戰鬥團副分隊長、第十軍戰鬥團情報員、臺南師區步兵第一團排長、新兵訓練中心第四團中尉副連長情報官、訓練官等職。1949年來臺,持有國民黨黨證。 根據官方檔案,周凱石與胡克飛、馬志堅為軍中同事,與高忠義、李景軒曾受馬志堅宣傳反抗活動,並應允在工作單位發展組織。曾於課餘時間散佈反攻無望之言論,以打擊政府之威信。又胡克飛命周趁機行動,並囑以「做生意」為活動聯絡暗號。1962年6月16日遭國防部軍法局羈押,8月10日被送至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 1962年10月6日經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針對起訴書內容,周凱石主張「馬志堅發牢騷曾當面予以反擊,並不知胡、馬計劃」、「胡克飛言論,亦未向任何人談過」、「胡克飛在隆田對說組織暗殺隊,曾予以駁斥」,及胡克飛要其聯絡舊同學、同事時亦表示反對。自己寫信給胡克飛要經費的目的,是欲使其覆信,憑此檢舉胡之不法行為,無參與犯罪意思。 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周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其後依照職權覆判,覆判過程中,總統蔣介石於12月10日諭示「此案皆應照法定刑期判處,不應減輕為要,故應重判後呈核」。12月28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王源崑、審判官夏明翼、李烈、俞仲祺、廖鶴群作成(52)覆高渥字第五十三號判決,撤銷原判,發回更審。1964年2月7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3)分判字第二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周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先後於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服刑。1971年9月27日,國防部為配合中華民國六十年開國慶典,函請行政院轉陳總統蔣介石准依《赦免法》將包含周凱石在內的41名經考核思想改正、無安全顧慮,且殘餘刑期不多或年老多病、健康不良者予以減刑,10月23日經總統蔣介石准如所擬辦理,減輕其刑二分之一,褫奪公權減為5年,於10月25日刑滿開釋。 1999年4月16日,周凱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4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周凱石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胡克飛、馬志堅等之供述相符,據予論罪科刑。惟周君於審理中曾否認犯罪,原審未詳予查證,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八訓練中心訓練科上尉訓練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4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