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仰雲
- 陳仰雲 男 1921年出生 1995年卒 廣東 潮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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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仰雲(1921-1995),男,廣東潮安人。廣東省立高等師範學校、陸軍官校十八期工科畢業。1962年8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陸軍預備第一師工兵營少校後勤官,年41歲,1964年2月7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1965年6月5日獲假釋。
根據官方檔案,陳仰雲與鍾盈春為鄰居,曾聽鍾向其宣傳反抗思想,復經鍾介紹認識胡克飛、馬志堅,會談主張,知悉鍾盈春、胡克飛、馬志堅等人所倡議之言論,及顛覆政府之行動方案計畫後未予舉發。1962年8月14日,陳仰雲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於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依照胡克飛在國防部軍法局的偵查筆錄,陳仰雲失意消極,不滿現狀,對革命贊同,但說話比較保守。9月8日國防部軍法局偵查筆錄則表示胡克飛、馬志堅因為知道陳多年沒有升級,因此對於政府不滿。但陳否認,並且說沒有表示贊成胡、馬的革命,也沒有罵政府,並且否認鍾盈春有向其討論過胡克飛的革命問題。
本案於1962年10月6日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後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增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在看守所期間陳仰雲曾罹患右耳發炎症,但因國防部看守所沒有耳科設備,所以由官員送往國防部醫務所診治。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陳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來於覆判過程中,總統蔣介石於12月10日諭示「此案皆應照法定刑期判處,不應減輕為要,故應重判後呈核」。12月28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王源崑、審判官夏明翼、李烈、俞仲祺、廖鶴群作成(52)覆高渥字第五十三號判決,撤銷原判,發回更審。1964年2月7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3)分判字第二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維持陳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的刑期。後陸續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服刑。服刑期間,妻子外出工作,四個小孩寄宿於外婆家。1965年6月5日假釋出獄。
出獄後公家機關不敢聘用,親戚朋友避之唯恐不及,故家境不好,後夫妻離異,子女只好半工半讀。陳仰雲出獄後曾向家屬表示,當時鄰居宴請,不好推託,酒酣耳熱之際,不知道說了什麼或是發了什麼牢騷,卻因此獲罪。
1999年6月11日,其女陳綺湄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仰雲明知胡克飛、馬志堅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陳君偵查中之自白與胡、馬二人之供承為據,惟陳君在審理中辯稱,胡克飛、馬志堅等之言論係發牢騷,並不知其為匪諜,而未檢舉,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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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預備第一師工兵營少校後勤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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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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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