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仰雲

陳仰雲(1921-1995),廣東潮安人。 依(53)分判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預備第一師工兵營少校後勤官,其曾聽鍾盈春向其宣傳叛亂思想,復經鍾盈春介紹認識胡克飛、馬志堅,會談叛亂主張,知悉鍾盈春、胡克飛、馬志堅等人所倡議之叛亂言論,以及顛覆政府之行動方案計畫後,未舉發。1962年8月14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年6月5日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胡克飛、馬志堅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胡、馬二人之供承為據。惟其在審理中辯稱,胡克飛、馬志堅等之言論係發牢騷,並不知其為匪諜,而未檢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預備第一師工兵營少校後勤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