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獻晃
- 胡獻晃 男 1926年出生 江西 南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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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胡獻晃,1926年生,男,江西南昌人。軍校二十一期畢業。1962年8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陸軍第三〇二運輸組少校運輸官,年36歲。1963年7月15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根據官方檔案,胡獻晃與鍾盈春為軍中同事,1962年4月28日在鍾盈春家中,胡克飛、馬志堅、陳仰雲、胡獻晃等人吃午飯時,胡克飛說其要發動革命,推翻政府,胡獻晃對此並未反對。8月11日,胡獻晃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13日被送至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據國防部軍法局的偵查筆錄可知,胡獻晃表示他當時有反駁胡克飛,不認為他有什麼辦法可以做得比政府更好。並稱胡克飛沒有說過政府形態不變,人馬要換,全面厲行改革,改革完成後開始軍事反攻的話。胡獻晃認為胡克飛是發牢騷,吹牛皮,所以沒有向其他人說過這些話。
本案於1962年10月6日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其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後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增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胡獻晃於10月11日收到起訴書後,曾提出答辯書,針對指他贊同胡、馬發言一事,胡獻晃表示並未附會與贊同,由於自己是基督徒,所以在該餐席上並未喝酒,記得胡克飛借酒裝瘋,狂妄吹噓如何能以部屬軍官晉升中校,不到半年可以晉升上校,如何深獲某要員之器重,自命不凡,並提到政府貪污腐化,需要改革等,但並未涉及國際現勢及時代背景。並稱曾對胡克飛的言論加以駁斥。
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胡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65年4月1日獲假釋。
1999年4月1日,胡獻晃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指胡君明確知情胡克飛等為叛徒並無實據,應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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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三○二連運輸組少校運輸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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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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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