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獻晃

胡獻晃(1926-),江西南昌人。 依(52)鏡棠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三○二運輸組少校運輸官,其曾聽鍾盈春宣傳叛亂思想,又由鍾君介紹認識胡克飛等人,對於鍾君等所倡議之叛亂言論其顛覆政府之行動方案計畫,並未舉發。1962年8月11日被羈押。1964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年4月1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月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是否明確知情胡克飛等叛徒並無實據,因為本案未有明確之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三○二連運輸組少校運輸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7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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