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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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宗堯,1920年生,男,湖南長沙人。篤信基督教,曾規劃退役後去傳教或教書。1962年7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捕,時為陸軍供應司令部行政處上校參謀,年42歲。1963年7月15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根據官方檔案,謝宗堯與鍾盈春為舊識,於1962年寄稿到美國紐約和平促進社,討論國際紛爭如何處理,以確立和平。認為人類的政治思想沒有絕對的真理可言,只有少數與多數之分,面對各方爭端,最好是放棄各方的成見,將這種成見求助於仲裁機關,此即為聯合國。雖然誰都知道和平非常重要,但是人類用於致力國際和平上的努力,仍微不足道,因此常在會議中不歡而散,或動輒揚言戰爭,所以期望人類投入更多毅力促進和平。國防部掌握到該資訊後,認為該文充滿厭戰心理,且其和平觀點更非以主義為中心,動機堪慮。 後有鍾盈春、胡克飛、馬志堅等人,至謝家向謝倡組「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之組織,謝當時未表示拒絕。根據偵查筆錄來看,謝以為鍾盈春僅是對現實不滿,鍾曾提到有朋友在國防部情報局做事,正在弄一個像政黨一樣的組織,詢問謝的意見,謝表示不要說這種大逆不道的話,予以澆冷水,並婉拒鍾欲介紹朋友給他。謝表示雖然把鍾盈春當成小老弟看待,而不講客套,但是不知道鍾盈春在做什麼,認為他見識膚淺,容易受人愚弄。並表示因為擔心檢舉會被認為是誣告,所以沒有檢舉。1962年7月2日,謝宗堯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8月11日被送至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 本案於1962年10月6日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後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增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謝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65年7月17日獲假釋。 1999年5月31日,謝宗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7月7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謝君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謝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胡克飛等人之供述為據,惟謝君於審理中否認知悉胡克飛等確有從事叛亂活動,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並無其他其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行政處上校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鏡棠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