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士義

張士義(1927-),甘肅蘭州人。 依(53)分判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特種部隊第一作戰總隊第五大隊第二十三中隊少校分隊長,其對於賀立中向其煽惑宣傳參加叛亂活動,既不反對,亦未檢舉等情。1962年8月10日被羈押。1964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年6月5日假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賀立中為叛徒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胡克飛、馬志堅等供述為據。惟其辯稱,胡、馬等倡言「告全國同胞書」之言論,係發牢騷,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被告胡克飛等於審理中亦均否認有叛亂犯行,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有明知賀立中為叛徒而不告密檢舉情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特種部隊第一作戰總隊第五大隊第二十三中隊少校分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年8月,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假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