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士義

張士義,1927年生,男,甘肅蘭州人。1962年8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陸軍特種部隊第一作戰總隊第五大隊第二十三中隊少校分隊長,年35歲。初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1964年2月7日遭改判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1965年6月5日獲假釋。 根據官方檔案,賀中立曾向張士義抱怨,隨著大陸來的軍人年紀逐日增長,在臺灣數十年日日喊反攻大陸,卻沒有進展;大官有錢、在臺有家室,不思反攻大陸,而他們這些光棍老死在臺灣並無意義,因此主張成立反共革命黨,以孫立人將軍為首,而非國民黨、民社黨。賀並分享韓國朴正熙政變經過,以不流血方式奪取政權。張士義並沒有表示贊同賀之意見,亦未檢舉。1962年8月10日,張士義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於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 本案於1962年10月6日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張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後來於覆判過程中,總統蔣介石於12月10日諭示「此案皆應照法定刑期判處,不應減輕為要,故應重判後呈核」。12月28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王源崑、審判官夏明翼、李烈、俞仲祺、廖鶴群作成(52)覆高渥字第五十三號判決,撤銷原判,發回更審。1964年2月7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3)分判字第二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改判張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於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服刑。1965年6月5日假釋。 1999年6月22日,張士義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4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士義明知賀立中為叛徒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張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胡克飛、馬志堅等供述為據,惟張君辯稱胡、馬等倡言「告全國同胞書」之言論,係發牢騷,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張君有明知賀立中為叛徒而不告密檢舉情事,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特種部隊第一作戰總隊第五大隊第二十三中隊少校分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年8月,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假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