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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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中立(約1927-1964),男,湖南攸縣人,陸軍總部幹部儲備訓練班結業。國民黨黨員。1962年6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陸軍特種部隊第一總隊第六大隊中校副大隊長,年35歲。初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1964年2月7日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 根據官方檔案,賀中立與胡克飛為陸軍總部幹部儲備訓練班同學,對現實極感不滿,依照當時國內形勢,認為共產黨垮台是必然,但國民黨也不一定成功,所以對中國革命有另外的構想,希望形成一個中立局面,實現個人抱負。1962年春,賀經胡克飛函邀赴臺北參與活動,獲得協議後,於4月及6月9日先後至臺中會晤鍾盈春,研商胡克飛政變行動意見,並於5月間,以「起來革命」及「發動臺灣流血政變」等言論,在其服務部隊展開活動,先後向該部隊中校隊長侯定祥、少校分隊長張士義、上尉分隊長廖醒民等宣傳,意圖爭取帶兵幹部之支持,獲得活動武力。6月,賀中立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8月10日被送至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 接受調查時,賀中立主張因其患有頗為嚴重之精神分裂症,有時心血來潮,會發發牢騷,「未參與謀議夾擊臺北,亦未分擔任務」,「至公餘飯後與侯定祥、張士義、廖醒民等閑談,亦不過轉述胡、馬之說,並無涉及有令侯、張、廖等策動官兵叛亂情事」。並自陳失去判斷能力,6月時的自白書一律予以承認,但7月清醒後回頭看,又認為其中多有虛假,因此再提供自白書。其中提到1962年1月與胡克飛時隔8-9年見面,兩人到植物園,胡克飛對其講話講了一個小時,發牢騷,並且讚美韓國政變的成就,但後來兩人發生爭執,不歡而散。表示已向檢察官報告,認為臺灣沒有韓國那樣政變的條件,因為臺灣有三民主義和一個共同擁護的領袖,有悠久光榮的歷史。賀表示,之前的自白書都是虛假,因為他受到欺騙,希望長官給予自新的機會。另一方面,胡克飛的偵查筆錄則顯示,賀中立對於部隊發展組織的情形不清楚,但是曾在馬志堅家中說,可以聯絡40-50個優秀幹部。 本案於1962年10月6日經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賀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後依照職權覆判,覆判過程中,總統蔣介石於12月10日諭示「此案皆應照法定刑期判處,不應減輕為要,故應重判後呈核」。12月28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王源崑、審判官夏明翼、李烈、俞仲祺、廖鶴群作成(52)覆高渥字第五十三號判決,撤銷原判,發回更審。1964年2月7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3)分判字第二號判決,據陸軍第八〇五總醫院函認為賀中立沒有精神分裂,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改判賀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4月25日上午4時30分,經憲兵第二〇三團綁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賀中立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2020年10月29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特種部隊第一總隊第六大隊中校副大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