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醒民
- 廖醒民 男 1930年出生 湖北 崇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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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廖醒民,1930年生,男,湖北崇陽人。武昌荊南高等中學肄業,後入陸軍通信兵學校幹部初級班。曾任臺長、組長、通信官、分隊長。1962年8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陸軍特種部隊第一作戰總隊第五大隊第二十三中隊上尉分隊長,年32歲。1963年7月15日遭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1965年7月26日獲假釋。
1949年10月自汕頭至金門參加古寧頭戰役,1954年隨第十四師來臺。1959年賀中立到第二十三中隊擔任少校指導員,從而與廖醒民認識。根據官方檔案,廖醒民聽聞賀中立等所倡議之言論及其顛覆政府之行動方案計畫後,未加以舉發。1962年8月10日,廖醒民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於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8月31日,其在國防部軍法局的偵查筆錄表示,賀中立沒有說過要發動政變的話,僅只有一次提過革命,但並未提到要組織革命敢死隊或是要孫立人出來領導。在與賀中立的談話中,曾表示「我們現在不就是在革命嗎?」,認為賀中立所談僅是牢騷話、開玩笑,也曾勸賀中立不要發牢騷。
本案於1962年10月6日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後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增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廖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廖醒民未聲請覆判。後由軍法局看守所轉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在監獄中經評估,每次參加小組討論發言尚為正確,執行期間行為守法負責,根據各項教育資料研判,已知悔改。於1965年7月26日獲假釋。
1999年4月7日,廖醒民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8月19日經第一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廖君雖聽聞同案被告賀中立煽動性之言論,然並不知賀君是否為匪諜或有無叛亂之行為,故難認廖君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確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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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特種部隊第一作戰總隊第五大隊第二十三中隊上尉分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鏡棠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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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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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