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醒民

廖醒民(1930-),湖北崇陽人。 依(52)鏡棠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特種部隊第一作戰總隊第五大隊第二十三中隊上尉分隊長,其聽聞賀中立之煽惑宣傳,既不反對,亦未檢舉。1962年8月10日被羈押。1963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65年7月26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雖聽聞同案被告賀中立煽動性之言論,然並不知賀君是否為匪諜或有無叛亂之行為,無證據可證明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特種部隊第一作戰總隊第五大隊第二十三中隊上尉分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鏡棠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1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