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定祥
- 侯定祥 男 1927年出生 2002年卒 河南 信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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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侯定祥(1927-2002),男,河南信陽人。陸軍官校廿一期畢業(1945-1948)、工兵學校高級班十九期結業。1962年8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陸軍特種部隊第一作戰總隊第二大隊九中隊中校中隊長,年35歲。初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1964年2月7日遭改判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1965年6月5日獲假釋。
根據官方檔案,侯定祥與賀中立為軍中同事,曾聽賀宣傳「起來革命」及「發動臺灣流血政變」,分享韓國政變方式等言論,知悉賀之言行後,既不反對亦未檢舉。1962年8月10日,侯定祥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於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根據侯在國防部軍法局8月31日所做的偵訊筆錄,表示賀中立並沒有向他說欲發動政變,也沒有說過組織政黨或革命團體。9月3日撰寫申訴書,分析賀中立所説叛逆性話語的動機為做賊心虛、圖嫁禍於人;避重就輕;拖人下水等,並強調13年來忠於黨國和領袖,從未休過一天假,甚至連日月潭、臺北附近的北投等名勝地都未曾去過。
本案於1962年10月6日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後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增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侯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後來於覆判過程中,總統蔣介石於12月10日諭示「此案皆應照法定刑期判處,不應減輕為要,故應重判後呈核」。12月28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王源崑、審判官夏明翼、李烈、俞仲祺、廖鶴群作成(52)覆高渥字第五十三號判決,撤銷原判,發回更審。1964年2月7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3)分判字第二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改判侯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被送至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服刑,1965年6月5日獲假釋。
2006年9月22日,其妻賈焰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9月1日經第五屆第十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但由於侯定祥是否仍有其他兄弟姐妹等繼承人之生存狀況未明,所以補償金之一半先行分配給配偶,另外一半保留。該申請案於2008年6月4日再次經賈焰提出,2008年9月6日經第五屆第二十二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侯定祥明知賀中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侯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胡克飛之供述為據,惟侯君辯稱:胡克飛倡言《告全國同胞書》等言論,係發牢騷,被告胡克飛等於審理中亦均否認有叛亂犯行,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侯君有明知賀中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情事,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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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特種部隊第一作戰總隊第二大隊九中隊中校中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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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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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