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定祥
- 侯定祥 男 1927年出生 2002年卒 河南 信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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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侯定祥(1927-2002),河南信陽人。
依(53)分判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特種部隊第一作戰總隊第二大隊九中隊中校中隊長,其曾聽賀中立宣傳「起來革命」及「發動臺灣流血政變」等言論,侯知悉賀之叛亂言行後,既不反對亦未檢舉。1962年8月10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年6月5日假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9月經第5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賀中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胡克飛之供述為據。惟其辯稱,胡克飛倡言「告全國同胞書」等言論,係發牢騷,被告胡克飛等於審理中亦均否認有叛亂犯行,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其有明知賀中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情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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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特種部隊第一作戰總隊第二大隊九中隊中校中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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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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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