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定祥

侯定祥(1927-2002),河南信陽人。 依(53)分判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特種部隊第一作戰總隊第二大隊九中隊中校中隊長,其曾聽賀中立宣傳「起來革命」及「發動臺灣流血政變」等言論,侯知悉賀之叛亂言行後,既不反對亦未檢舉。1962年8月10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年6月5日假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9月經第5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侯定祥明知賀中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侯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胡克飛之供述為據,惟侯君辯稱:胡克飛倡言「告全國同胞書」等言論,係發牢騷,被告胡克飛等於審理中亦均否認有叛亂犯行,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侯君有明知賀中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情事,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特種部隊第一作戰總隊第二大隊九中隊中校中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