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庚辛
- 陳庚辛 男 1938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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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庚辛(1938-),臺灣臺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1074部隊二營六連上等兵,其曾遇張茂鐘與林東鏗,張君企圖爭取臺籍戰士參加其叛亂活動,乃以機車載送其至虎尾,並招待晚餐,並以政治腐敗,官吏貪污,只有臺灣人團結起來,推翻政府,人民生活方能改善等語,誘惑參加,並囑向軍中發展,作為叛亂之資本,其當表同意接受,自接受張君指使後,並向鄭金河等灌輸叛亂思想。1961年9月24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6年9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採之證據為被告之自白、共同被告間之供述、電報原件及青年黨入黨登記表等,這些證據不足以認定已達著手實行叛亂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1074部隊二營六連上等兵,其曾遇張茂鐘與林東鏗,張君企圖爭取臺籍戰士參加其叛亂活動,乃以機車載送其至虎尾,並招待晚餐,並以政治腐敗,官吏貪污,只有臺灣人團結起來,推翻政府,人民生活方能改善等語,誘惑參加,並囑向軍中發展,作為叛亂之資本,其當表同意接受,自接受張君指使後,並向鄭金河等灌輸叛亂思想。1961年9月24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6年9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採之證據為被告之自白、共同被告間之供述、電報原件及青年黨入黨登記表等,這些證據不足以認定已達著手實行叛亂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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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一○七四部隊第二營第六連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1年羈押,1963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6年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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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2年
- 裁判書字號: (72)警檢處字第11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1年羈押,1963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6年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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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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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