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光庸
- 林光庸 男 1934年出生 臺灣 雲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光庸,1934年生,男,雲林斗六人。雲林縣立斗六中學高中部畢業。1961年9月因涉嫌「蘇東啟等案」被捕,時為雲林縣政府人事室雇員,年27歲。初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63年7月15日改判為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
出身地主家庭,父親林慶德育有3男7女,家中排行第二,上有1個姊姊。根據林光庸的回憶,其是在高中時讀到中國近代史,自行發現日本戰敗放棄臺灣主權時並未提及欲將臺灣轉讓給中華民國政府,又想起二二八事件發生時,臺灣人反抗政府時所表現出的團結,並受到廖文毅在日本所高喊之「臺灣獨立」口號影響,才開始有臺灣獨立的意識。退伍後,因舅舅吳景徽為雲林縣長,進入縣政府擔任雇員,前後任職於戶政科、秘書室文書股、人事室。
根據官方檔案,林光庸與蘇東啟是在1960年林的表哥吳光遠競選第二屆臺灣省議員時認識的,當時正在競選第四屆雲林縣縣長的蘇東啟向吳光遠提出合作邀請,為此林光庸代表吳光遠向蘇東啟表達拒絕之意。不過林光庸的回憶是,自己是在蘇東啟競選雲林縣縣長於斗六演講時,主動接近認識。又據官方檔案,1961年4月,蘇東啟在雲林縣政府辦公室外面,向林提起他的臺灣獨立革命計畫,表示南部第一〇七四部隊的臺籍戰士將配合,一同以武力推翻政府,並將以中國青年黨為掩護,成立秘密組織,進行臺灣獨立革命工作,邀請林參加,經其當場表示拒絕,後經蘇東啟多次勸誘,始予同意。參加後,林曾向蘇東啟提及外國的暴亂都是直接被戰車鎮壓,希望蘇東啟放棄計畫,但蘇東啟反而認為需要裝甲兵一同響應,請林幫忙尋覓可爭取的裝甲部隊士兵。
1961年8月,林光庸在前往林內處理妹妹的轉學事宜時,利用等車時間至雲林縣議員蔡光武家中,與其談論臺籍士兵在軍中的處境,並告知蘇東啟的計畫,詢問是否有認識的臺籍裝甲兵可以介紹?當時在蔡光武家中學柔道的木工張邦彥聽聞後向林表示自己有認識。林光庸向蘇東啟報告後,遂與張邦彥前往臺中裝甲部隊勸誘服役中的林國煌,但遭拒絕。8月,林光庸亦數度前往黃錫琅家拜訪,恰巧遇到陳世鑑,聽其談起過去在軍中所見臺籍兵被外省班長欺壓的事,遂介紹蘇東啟與黃錫琅認識。林曾將蘇東啟的計畫告訴黃錫琅、陳世鑑,請兩人參加,並設法爭取裝甲部隊中的臺籍士兵,以資響應,然而黃錫琅、陳世鑑均表現冷淡,後在蘇東啟的親自勸說下始予首肯加入。8月中,林亦先後在黃錫琅家及其住宅池塘邊,向烏日預備師軍官林振坤、斗六中學出納組組長劉平西談及蘇東啟的計畫,並要求林振坤與劉平西參加,兩人均未應允。9月林光庸聽聞蘇東啟被捕後,先與黃錫琅逃至蔡光武家,後於9月26日在住家被捕。被捕後先被送至雲林縣警察局,後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經保安處訊問後,再轉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
1962年1月4日,經警備總部軍事檢察官陳則先以(51)晴普字第二十號起訴書起訴。5月17日,警備總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劉學詩、聶開國做成(51)警審特字第五十九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判決出爐後,據林光庸回憶檢察官曾要此案被告提出上訴,然被告皆認為失敗被捕,活著與死去差不多,並無重見天日的打算。雖然如此,當時政府當局,面對國內外情勢的挑戰,無意嚴辦牽涉到軍隊的「蘇東啟等案」,對於警總部顧政治後果,在上述判決中,將蘇東啟、張茂鐘、詹益仁、陳庚辛判處死刑的作法,包含國防部與蔣經國都對此頗有微詞。因此6月6日,軍事檢察官陳則先仍做成(51)晴普字第552號聲請書聲請覆判,認為被告等叛亂情節大致相同,原判決對各該被告間之科刑,輕重不一,有失平允,量刑顯屬欠當。7月16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李光業、廖鶴群、蔣湘浦、夏明翼做成(51)覆高洛字第十八號判決書,撤銷原判決,發回警備總部更為審理。7月27日,經國防部(51)澈洛字第286號令同意。1963年7月15日,警備總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潘鵬程、聶開國做成(51)警審更字第十五號,(51)警審特字第六十七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改判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後被送至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服刑,期間曾因視神經網膜炎申請外出治療,1968年9月25日刑滿開釋。
出獄後和未婚妻陳梅芬結婚,因警察時常查問,導致求職不順,做過水泥工、鐵工,曾至林頂立開設之製鞋、製手套工廠和森賓瓦斯工廠上班,亦曾在斗六鎮南經營五金行。五金行收掉後,由在臺西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務的太太擔起家中的經濟支柱。在政治方面,林光庸並未加入民進黨,支持站在臺灣人立場的候選人,在陳水扁參選臺北市議員和總統時曾幫忙助選。
1999年4月1日,林光庸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5月15日經第一屆第十五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予以補償。主要理由為除被告間之供述外別無相關佐證,尚不足以認定符合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難認確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黃品豪
-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雲林縣政府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