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光庸

林光庸(1934-),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政府雇員,其曾與蘇東啟、蔡光武等人謀議叛亂之事,並將相關情形告知陳世鑑、黃錫琅、劉平西、林振坤等人。1961年9月26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8年9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除被告間之供述外別無相關佐證,尚不足以認定符合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雲林縣政府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