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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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斗六中學出納組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緩刑二年,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緩刑二年,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緩刑二年,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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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