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坤

林振坤(1935-),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一八五三部隊第二團第三營第八連少尉排長,其曾聽林光庸談及蘇東啟配合部隊臺籍戰士從事推翻政府,雖未應允參加,卻未告密檢舉。1961年9月29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3年11月6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林光庸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判決之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一八五三部隊第二團第三營第八連少尉排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