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光武

本案為0109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蔡光武(1926-),臺灣雲林人。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蔡光武與蘇東啟均為第三屆雲林縣議員,蘇據林光庸告知蔡光武對推翻政府甚有興趣,乃偕林趨晤蔡,蔡以蘇等之陰謀與其意甚投,即派張邦彥偕林光庸至臺中與在裝甲部隊服役之林國煌謀議,林國煌嚴予拒絕等情。1961年9月24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8年9月23日刑滿開釋。01092申請案於1999年4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5月15日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除被告間之供述外別無相關佐證,尚不足以認定符合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難認確有實據。
蔡光武,1926年生,男,雲林林內人。豐原商業職業學校畢業後,被分派至臺中州廳總務部稅務課任職。第二次大戰被徵召當了2年日本兵。戰爭結束後,回到林內鄉鄉公所主持財務課。二二八事件期間,因當過日本兵,有軍訓經驗,收到陳篡地發的通知後,即至斗六支援二二八武裝行動。 1953年參選雲林縣第二屆縣議員,以非國民黨員身分順利當選,並連任二屆。當時與蘇東啟、蔡誅、薛萬等黨外議員博得「四大金剛」的稱號。1960年曾與省議員李萬居、律師許竹模等人一起開會籌組「中國民主黨」,後來雷震被捕入獄,與蘇東啟也都連署聲援。蔡光武一方面是大砲型議員,一方面也在家中開館教授柔道、結交朋友,並注意經營軍中關係,自稱「在縣議員任內因職務之便,很有機會接觸駐紮在九芎、重興、石榴班等地方的主力陸戰隊及裝甲兵部隊,結交很多對政治不滿、有心走改革路線的本省籍子弟兵,以為爭取臺灣獨立的後盾。」1961年9月因涉入「蘇東啟等案」遭逮捕,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警審更字第15號,(51)警審特字第67號判決書判刑7年。判刑後至臺東泰源監獄仁監服刑。1969年出獄後,1971年間從林內鄉搬到高雄,不到1年又舉家遷往臺北新莊定居。 蔡光武於1999年4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5月15日經第一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儀深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