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震

雷震(1897-1979),字儆寰,浙江長興人,1960年被捕時63歲。1916日赴日本留學,幾年後進入京都帝國大學法學部政治系就讀,畢業後再入大學院(研究所)深造,以森口繁治為指導教授。森口氏提倡「國民主權說」,對他的政治思想影響頗大。   1926年大學院未畢業,即因故回到中國。之後歷任黨政要職,如國民參政會副秘書長、政治協商會議秘書長、制憲國大、行政院政務委員、國策顧問、改造設計委員等等,與統治核心的關係日漸深厚。 1949年國民黨政權敗退到臺灣,雷震也隨之來臺。11月20日,他負責相關行政、編輯作業的《自由中國》半月刊在臺北創刊,創刊的宗旨是想藉宣傳自由民主來對抗專制的共產政權。創刊之初,該刊得到國民黨當局的大力支持。對當時風雨飄搖的國民黨政權而言,《自由中國》的民主招牌頗有助於該政權塑造開明的形象,以爭取海內外(特別是美國)的支持。而來臺後受聘為總統府國策顧問且參與國民黨「改造」的雷震,此時也相信國民黨能透過「改造」痛改前非,朝民主化發展,以民主來反共。 然而,隨著韓戰爆發後國際情勢的轉變,美國與國民黨政權逐漸形成反共的同盟。有了美國的鼎力支持,國民黨政權的外部危機逐漸解除,其專制作為也日漸強化,《自由中國》這塊民主招牌對其重要性也已大幅降低。他與《自由中國》對國民黨民主化的希望也逐漸落空,雙方關係於是日益惡化,此後《自由中國》也刊載愈來愈多批評國民黨當局的文章。   1950年代中期以後,《自由中國》與國民黨政權的衝突愈來愈激烈,特別是1956年的「祝壽專號」以及1957年「今日的問題」的系列社論,一次又一次地批判國民黨政權並提出改革之道。其中,特別是關於「反對黨」的提倡,他也試圖加以落實,不只是坐而言,更要起而行。 1950年代初期,他對國民黨的改革仍寄以厚望。然而,到了50年代中期,隨著此一期望的落空,他也開始思考組織反對黨的可能性,從國民黨外部來推動民主政治。到了1960年地方選舉過後,在野人士召開了一場選舉檢討會,會中多人強烈地批評國民黨選舉的弊端,最後並決議組織「地方選舉改進座談會」,密集展開組黨。1960年6月25日,「座談會」推出雷震等16名召集人,積極展開組黨運動(其後命名為「中國民主黨」)。 1960年9月4日上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涉嫌叛亂」為由,拘捕了《自由中國》半月刊的發行人雷震、編輯傅正、經理馬之驌與離職職員劉子英等4人。10月8日下午宣判前,當天上午11點蔣介石總統召集副總統以下共14名黨政軍特要員,於總統府內召開「商討雷(震)案」的極機密會議,他們要在甲、乙、丙三個腹案當中擇定一案。經過在場人員分析三案的利弊得失後,蔣介石裁決採用乙案,並指示「雷之刑期不得少於10年」、「覆判不能變更初審判決」。當天下午警備總部高等軍事審判庭根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警審特字第35號判決書宣判:「雷震明知為匪諜(按:指昔日下屬劉子英)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連續以文字(按:指《自由中國》的言論)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7年,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劉子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馬之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匪偽書籍……均沒收(按:其後經覆判,馬氏罪刑部份被撤銷,改為交付感化3年)」。另外,傅正曾因發表兩篇反對總統修憲連任的文章,被裁定交付感化3年。雷震案是戰後臺灣著名的政治案件,不但政治力明顯介入審判,處置過程中對基本人權(特別是人身自由與言論自由)的戕害亦相當顯著。 1970年出獄,當時臺灣的國際處境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特別是1971年聯合國代表權的喪失。於是他在1972年撰寫一篇給蔣介石等統治核心的「救亡圖存獻議」,重點包括:(一)從速宣布成立「中華臺灣民主國」。(二)請蔣總統任滿引退。(三)國民黨應放棄事實上的「一黨專政」。(四)減少軍費支出,健全軍事制度。(五)徹底實行法治,保障人民自由權利。(六)治安機關應徹底改變作風並嚴加整飭工作人員。(七)政府應廢止創辦新報的禁令。(八)政府應簡化機構。(九)廢除「省級」制度。(十)大赦政治犯。 享年83歲,火化後安葬於南港「自由墓園」。生前墓文自題:「自由中國半月刊發行人,中國民主黨籌備委員雷震之墓」。 雷鳳陵、雷德全等人於2000年1月18日代表雷震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1日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蘇瑞鏘
    • 當時年齡: 64 歲
    • 當時職業: 國民大會代表/自由中國半月刊發行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連續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