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震
- 雷震 男 1897年出生 1979年卒 浙江 長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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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76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雷震(1897-1979),浙江長興人。依(49)覆高淦字第6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民大會代表、《自由中國》半月刊發行人,雷震係邵力子之僚屬,與邵力子、傅學文夫妻常相過從,傅學文派劉子英來臺策反雷震為「人民立功」等任務,又王續曾抵臺將傅學文在京情況及所交為匪工作任務密告雷震,並誇張大陸匪情,勸雷為人民立功,雷震未予告密檢擧。雷震以言論自由、闡揚民主為藉口,在《自由中國》半月刊刊行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1960年9月4日被羈押。1960年經國防部覆判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970年9月3日刑期結束,9月4日開釋。04764申請案於2000年1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1日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部份: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雷震明知劉子英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雷君及共同被告馬之驌之供述為據,惟雷君於偵審中否認劉子英有向其表示係傅匪學文派來為匪工作之情事,原判決對於劉子英之匪諜身分並未詳查敘明,故應認本部分非有實據。第二部分: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雷震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雷君所發行之《自由中國》半月刊之文字刊載悲觀無望之言論為據,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雷震(1897-1979),字儆寰,浙江長興人,1960年被捕時63歲。1916日赴日本留學,幾年後進入京都帝國大學法學部政治系就讀,畢業後再入大學院(研究所)深造,以森口繁治為指導教授。森口氏提倡「國民主權說」,對他的政治思想影響頗大。 1926年大學院未畢業,即因故回到中國。之後歷任黨政要職,如國民參政會副秘書長、政治協商會議秘書長、制憲國大、行政院政務委員、國策顧問、改造設計委員等等,與統治核心的關係日漸深厚。 1949年國民黨政權敗退到臺灣,雷震也隨之來臺。11月20日,他負責相關行政、編輯作業的《自由中國》半月刊在臺北創刊,創刊的宗旨是想藉宣傳自由民主來對抗專制的共產政權。創刊之初,該刊得到國民黨當局的大力支持。對當時風雨飄搖的國民黨政權而言,《自由中國》的民主招牌頗有助於該政權塑造開明的形象,以爭取海內外(特別是美國)的支持。而來臺後受聘為總統府國策顧問且參與國民黨「改造」的雷震,此時也相信國民黨能透過「改造」痛改前非,朝民主化發展,以民主來反共。 然而,隨著韓戰爆發後國際情勢的轉變,美國與國民黨政權逐漸形成反共的同盟。有了美國的鼎力支持,國民黨政權的外部危機逐漸解除,其專制作為也日漸強化,《自由中國》這塊民主招牌對其重要性也已大幅降低。他與《自由中國》對國民黨民主化的希望也逐漸落空,雙方關係於是日益惡化,此後《自由中國》也刊載愈來愈多批評國民黨當局的文章。 1950年代中期以後,《自由中國》與國民黨政權的衝突愈來愈激烈,特別是1956年的「祝壽專號」以及1957年「今日的問題」的系列社論,一次又一次地批判國民黨政權並提出改革之道。其中,特別是關於「反對黨」的提倡,他也試圖加以落實,不只是坐而言,更要起而行。 1950年代初期,他對國民黨的改革仍寄以厚望。然而,到了50年代中期,隨著此一期望的落空,他也開始思考組織反對黨的可能性,從國民黨外部來推動民主政治。到了1960年地方選舉過後,在野人士召開了一場選舉檢討會,會中多人強烈地批評國民黨選舉的弊端,最後並決議組織「地方選舉改進座談會」,密集展開組黨。1960年6月25日,「座談會」推出雷震等16名召集人,積極展開組黨運動(其後命名為「中國民主黨」)。 1960年9月4日上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涉嫌叛亂」為由,拘捕了《自由中國》半月刊的發行人雷震、編輯傅正、經理馬之驌與離職職員劉子英等4人。10月8日下午宣判前,當天上午11點蔣介石總統召集副總統以下共14名黨政軍特要員,於總統府內召開「商討雷(震)案」的極機密會議,他們要在甲、乙、丙三個腹案當中擇定一案。經過在場人員分析三案的利弊得失後,蔣介石裁決採用乙案,並指示「雷之刑期不得少於10年」、「覆判不能變更初審判決」。當天下午警備總部高等軍事審判庭根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警審特字第35號判決書宣判:「雷震明知為匪諜(按:指昔日下屬劉子英)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連續以文字(按:指《自由中國》的言論)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7年,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劉子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馬之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匪偽書籍……均沒收(按:其後經覆判,馬氏罪刑部份被撤銷,改為交付感化3年)」。另外,傅正曾因發表兩篇反對總統修憲連任的文章,被裁定交付感化3年。雷震案是戰後臺灣著名的政治案件,不但政治力明顯介入審判,處置過程中對基本人權(特別是人身自由與言論自由)的戕害亦相當顯著。 1970年出獄,當時臺灣的國際處境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特別是1971年聯合國代表權的喪失。於是他在1972年撰寫一篇給蔣介石等統治核心的「救亡圖存獻議」,重點包括:(一)從速宣布成立「中華臺灣民主國」。(二)請蔣總統任滿引退。(三)國民黨應放棄事實上的「一黨專政」。(四)減少軍費支出,健全軍事制度。(五)徹底實行法治,保障人民自由權利。(六)治安機關應徹底改變作風並嚴加整飭工作人員。(七)政府應廢止創辦新報的禁令。(八)政府應簡化機構。(九)廢除「省級」制度。(十)大赦政治犯。 享年83歲,火化後安葬於南港「自由墓園」。生前墓文自題:「自由中國半月刊發行人,中國民主黨籌備委員雷震之墓」。 雷鳳陵、雷德全等人於2000年1月18日代表雷震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1日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雷震(1897-1979),字儆寰,浙江長興人,1960年被捕時63歲。1916日赴日本留學,幾年後進入京都帝國大學法學部政治系就讀,畢業後再入大學院(研究所)深造,以森口繁治為指導教授。森口氏提倡「國民主權說」,對他的政治思想影響頗大。 1926年大學院未畢業,即因故回到中國。之後歷任黨政要職,如國民參政會副秘書長、政治協商會議秘書長、制憲國大、行政院政務委員、國策顧問、改造設計委員等等,與統治核心的關係日漸深厚。 1949年國民黨政權敗退到臺灣,雷震也隨之來臺。11月20日,他負責相關行政、編輯作業的《自由中國》半月刊在臺北創刊,創刊的宗旨是想藉宣傳自由民主來對抗專制的共產政權。創刊之初,該刊得到國民黨當局的大力支持。對當時風雨飄搖的國民黨政權而言,《自由中國》的民主招牌頗有助於該政權塑造開明的形象,以爭取海內外(特別是美國)的支持。而來臺後受聘為總統府國策顧問且參與國民黨「改造」的雷震,此時也相信國民黨能透過「改造」痛改前非,朝民主化發展,以民主來反共。 然而,隨著韓戰爆發後國際情勢的轉變,美國與國民黨政權逐漸形成反共的同盟。有了美國的鼎力支持,國民黨政權的外部危機逐漸解除,其專制作為也日漸強化,《自由中國》這塊民主招牌對其重要性也已大幅降低。他與《自由中國》對國民黨民主化的希望也逐漸落空,雙方關係於是日益惡化,此後《自由中國》也刊載愈來愈多批評國民黨當局的文章。 1950年代中期以後,《自由中國》與國民黨政權的衝突愈來愈激烈,特別是1956年的「祝壽專號」以及1957年「今日的問題」的系列社論,一次又一次地批判國民黨政權並提出改革之道。其中,特別是關於「反對黨」的提倡,他也試圖加以落實,不只是坐而言,更要起而行。 1950年代初期,他對國民黨的改革仍寄以厚望。然而,到了50年代中期,隨著此一期望的落空,他也開始思考組織反對黨的可能性,從國民黨外部來推動民主政治。到了1960年地方選舉過後,在野人士召開了一場選舉檢討會,會中多人強烈地批評國民黨選舉的弊端,最後並決議組織「地方選舉改進座談會」,密集展開組黨。1960年6月25日,「座談會」推出雷震等16名召集人,積極展開組黨運動(其後命名為「中國民主黨」)。 1960年9月4日上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涉嫌叛亂」為由,拘捕了《自由中國》半月刊的發行人雷震、編輯傅正、經理馬之驌與離職職員劉子英等4人。10月8日下午宣判前,當天上午11點蔣介石總統召集副總統以下共14名黨政軍特要員,於總統府內召開「商討雷(震)案」的極機密會議,他們要在甲、乙、丙三個腹案當中擇定一案。經過在場人員分析三案的利弊得失後,蔣介石裁決採用乙案,並指示「雷之刑期不得少於10年」、「覆判不能變更初審判決」。當天下午警備總部高等軍事審判庭根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警審特字第35號判決書宣判:「雷震明知為匪諜(按:指昔日下屬劉子英)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連續以文字(按:指《自由中國》的言論)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7年,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劉子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馬之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匪偽書籍……均沒收(按:其後經覆判,馬氏罪刑部份被撤銷,改為交付感化3年)」。另外,傅正曾因發表兩篇反對總統修憲連任的文章,被裁定交付感化3年。雷震案是戰後臺灣著名的政治案件,不但政治力明顯介入審判,處置過程中對基本人權(特別是人身自由與言論自由)的戕害亦相當顯著。 1970年出獄,當時臺灣的國際處境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特別是1971年聯合國代表權的喪失。於是他在1972年撰寫一篇給蔣介石等統治核心的「救亡圖存獻議」,重點包括:(一)從速宣布成立「中華臺灣民主國」。(二)請蔣總統任滿引退。(三)國民黨應放棄事實上的「一黨專政」。(四)減少軍費支出,健全軍事制度。(五)徹底實行法治,保障人民自由權利。(六)治安機關應徹底改變作風並嚴加整飭工作人員。(七)政府應廢止創辦新報的禁令。(八)政府應簡化機構。(九)廢除「省級」制度。(十)大赦政治犯。 享年83歲,火化後安葬於南港「自由墓園」。生前墓文自題:「自由中國半月刊發行人,中國民主黨籌備委員雷震之墓」。 雷鳳陵、雷德全等人於2000年1月18日代表雷震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1日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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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64 歲
- 當時職業: 國民大會代表/自由中國半月刊發行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連續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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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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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