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子英
- 劉子英 男 1907年出生 1994年卒 河北 北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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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子英(1907-1994),河北北平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史館荐任一階一級秘書、中日文化經濟協會幹事,其於南京緊急、監察院疏遷時,任該院南京留守辦事處主任,負責保管財產,匪據南京後被匪派為保管員,按月發給待遇及參加研習所謂「新民主主義」,其間又為舊同事即現任監察院秘書丁正昇向匪聲請領得還鄉費,以及為現任該院科員李方盛簽署證明向南京市軍管會政務接管委員會行政司法部換領還鄉轉業證明,並將該院財產交予野戰軍醫院。傅學文派其來臺相機宣傳匪政寬和、兵力強大,即將解放臺灣,並令面告雷震促其為「人民立功」等情。1960年9月4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1年奉總統代電核准減刑為有期徒刑6年。1971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丁正昇、雷震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為匪工作,同案被告雷震於審理中亦否認其有向其表示係傅匪派來為匪工作情事,原判決並未詳與查證敘明,且其縱有於南京陷匪時任保管員、參加研習所謂「新民主主義」、為李方盛、丁正昇簽署證明書供彼等換領返鄉轉業證明,以及返鄉路費、來臺與雷震聯絡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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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國史舘荐任一階一級秘書/中日文化經濟協會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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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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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