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之驌
- 馬之驌 男 1923年出生 河北 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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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26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馬之驌(1923-),河北灤縣人。依(49)覆高淦字第6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自由中國社經理,1949年馬之驌於北平陷匪時,為表示前進,曾報名匪南下工作團,旋因身體不適軍中生活,經魏佐臣介紹,由北平市軍管會李姓匪幹派其至政府地區製造派系、勞資糾紛等問題,並即轉道青島上海,後潛來臺灣,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逮訊,因馬之驌只供出報名匪南下工作團,未將李姓匪幹所交任務供出,後由雷震保外候案,繼續潛伏。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0年復經國防部覆判改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0年11月24日交付感化。1963年11月22日感化開釋。01260申請案於1999年4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15日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所載,只有馬君自白之證據,無其他佐證,且來臺後無不法活動,非有實據,應予補償。
馬之驌(1924-2003),男,河北灤縣人,北平華北文法學院肄業,1960年因涉雷震案交付感化。 馬之驌在華北文法學院時參加國民黨,任學生會副會長,負責青年運動及反共工作。1949年初為爭取機會離平,報名中共南下工作團,向共幹謊稱探視在青島父親,可藉機立功為由離隊,自青島經上海,1949年5月1日來臺。馬之驌因拜訪王聿修時獲允諾介紹工作而留臺。6月18日遭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偵訊,坦承在平事蹟,後由雷震保釋,在自由中國社任職經理,管理發行業務。1960年因涉雷震案交付感化。 1960年9月4日,馬之驌遭警備總部逮捕,保安處5日移送併案偵察。官方檔案稱審訊時「嫌犯均曾受高等教育,或則態度驕橫,或則多方閃避,蒐集證據,頗為困難」。同時指稱:馬氏曾研讀《新民主主義》,經北平市軍管會李姓共幹指示派赴政府地區「製造派系,勞資糾紛」,來臺後待機而動。1960年10月10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馬之驌並未自首,持續潛伏,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馬妻沙君佩申請覆判。經國防部、總統府核覆,11月23日國防部(49)覆高淦字第68號判決書,終審撤銷馬之驌罪刑部分,交付感化三年。 1961年1月24日,監察院雷案調查小組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主任辦公室接見傅正、馬之驌時,馬氏表示患有胃病,軍法處伙食不如保安處,要求回保安處,表示在生教所出早操、上政治課,晚上讀英文,一天三餐。監察院約見時,保安處周英副處長現場竊聽紀錄。監察院司法委員會調查在1961年3月28日臺50法1840號監院糾正雷震叛亂案糾正文報告指出,9月26日開調查庭並未通知被告辯護律師到庭,審判長以被告尚未選任辯護律師無從通知出庭回應。雷震辯護人梁肅戎、馬之驌辯護人林頌和要求延期辯論未獲准,使被告處於不利地位。 馬之驌感化期滿出獄後,曾任東華書局總編輯、經世書局發行人,1983年獲得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頒發菲華中正文化獎。馬表示警總保安處曾要其自供為共諜以咬雷震,而因劉子英承認為共諜咬住雷震,而未成為陷害雷震的工具。1999年4月馬之驌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15日經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02年9月4日,政府正式平反雷震案為冤案。2003年3月23日病逝。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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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任育德
馬之驌(1924-2003),男,河北灤縣人,北平華北文法學院肄業,1960年因涉雷震案交付感化。 馬之驌在華北文法學院時參加國民黨,任學生會副會長,負責青年運動及反共工作。1949年初為爭取機會離平,報名中共南下工作團,向共幹謊稱探視在青島父親,可藉機立功為由離隊,自青島經上海,1949年5月1日來臺。馬之驌因拜訪王聿修時獲允諾介紹工作而留臺。6月18日遭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偵訊,坦承在平事蹟,後由雷震保釋,在自由中國社任職經理,管理發行業務。1960年因涉雷震案交付感化。 1960年9月4日,馬之驌遭警備總部逮捕,保安處5日移送併案偵察。官方檔案稱審訊時「嫌犯均曾受高等教育,或則態度驕橫,或則多方閃避,蒐集證據,頗為困難」。同時指稱:馬氏曾研讀《新民主主義》,經北平市軍管會李姓共幹指示派赴政府地區「製造派系,勞資糾紛」,來臺後待機而動。1960年10月10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馬之驌並未自首,持續潛伏,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馬妻沙君佩申請覆判。經國防部、總統府核覆,11月23日國防部(49)覆高淦字第68號判決書,終審撤銷馬之驌罪刑部分,交付感化三年。 1961年1月24日,監察院雷案調查小組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主任辦公室接見傅正、馬之驌時,馬氏表示患有胃病,軍法處伙食不如保安處,要求回保安處,表示在生教所出早操、上政治課,晚上讀英文,一天三餐。監察院約見時,保安處周英副處長現場竊聽紀錄。監察院司法委員會調查在1961年3月28日臺50法1840號監院糾正雷震叛亂案糾正文報告指出,9月26日開調查庭並未通知被告辯護律師到庭,審判長以被告尚未選任辯護律師無從通知出庭回應。雷震辯護人梁肅戎、馬之驌辯護人林頌和要求延期辯論未獲准,使被告處於不利地位。 馬之驌感化期滿出獄後,曾任東華書局總編輯、經世書局發行人,1983年獲得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頒發菲華中正文化獎。馬表示警總保安處曾要其自供為共諜以咬雷震,而因劉子英承認為共諜咬住雷震,而未成為陷害雷震的工具。1999年4月馬之驌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15日經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02年9月4日,政府正式平反雷震案為冤案。2003年3月23日病逝。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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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自由中國社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覆高淦字第0068號
- 判決主文: 馬之驌罪刑部份撤銷。、馬之驌交付感化三年。、其他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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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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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