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正 (傅中梅)

本案為0686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傅正(1927-1991),又名傅中梅,江蘇高淳人。第一案:依(49)警審聲字第2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自由中國社編輯,傅正於《自由中國》半月刊發表〈護憲乎?毀憲乎?一望國大代表作明智的抉擇〉、〈豈容御用大法官濫用解釋權〉等文章,言論偏激、挑撥分化、破壞法統、阻撓國民大會集會,與匪之統戰策略相呼應。1960年9月4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3年2月2日交付感化。第二案:依(52)警審聲字第3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傅正於感訓期間發表「一個政府喪失了人民和土地,還要在國際上代表國家,是史無前例的。所以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地位不會維持很久了」等言論。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3年。1966年12月21日開釋。06865申請案於2002年10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4年5月8日經第3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傅君於自由中國半月刊發表「護憲乎?毀憲乎?一望國大代表作明智的抉擇」、「豈容御用大法官濫用解釋權。」等文章,言論偏激挑撥分化、破壞法統、阻撓國民大會集會,與匪之統戰策略相呼應,便利匪幫之叫囂,而予交付感化,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傅君於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訓期間,拒不接受教育,思想傾匪如故,且迭次發表「一個政府喪失了人民和土地,還要在國際上代表國家,是史無前例的。所以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地位不會維持很久了」等反動荒謬言論,思想傾匪,言論荒謬為匪張目,而予交付感化,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自由中國社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002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化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聲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