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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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頌和(1916-),福建福州人。 依(63)更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由林其潤、魏然介紹參加匪外圍組織「南方劇社」。1971年9月7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之自白及證人俞棘之供證,認定其在1936年冬曾參加匪外圍組織「南方劇社」。惟其於審理中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又原判決對「南方劇社」之組織性質、目的均未詳加查證,且其來臺後亦無為匪工作之積極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