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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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化民 1915年出生 1999年卒 山西 垣曲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86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化民(1915-1999),山西垣曲人。第一案:依案卡,案發時為新聞記者,張化民冒名張華,冒用陸軍制服徽章。1950年2月2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2條「冒用陸軍制服徽章」判處有期徒刑6月。第二案:依(56)初特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張化民來臺後生活窮困,因而不滿現實,又嘗閱讀《社會主義思想史》,常在報刊雜誌發表偏激文字,先後在《民主中國》半月刊刊載〈壞處著眼看國運〉及〈勿任共同希望底於幻滅〉二文,宣揚「共匪朝氣和進取精神,及匪偽生產設備與生產量之龐大,為中國前所未有。」散佈「悲觀論調,詆譏國家元首,妄書反攻無望,指中華民國之國運,已至不絕如縷之危殆境地,前途極不容樂觀。」等言論。1966年7月1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4年6月30日刑期結束,11月3日開釋。第三案:依(69)障判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張化民撰寫〈中國統一與中共統戰問題之探討〉乙文,內容呼應共匪和平統一臺灣統戰論調為利匪之宣傳,並將原稿傳閱魏廷朝,後親持原稿打印100份,取件時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扣,復將打字底稿影印發送傳閱,並圖藉外籍人士攜往國外。1979年9月4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88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依《中華民國77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88年4月22日刑滿開釋。04860申請案於2000年2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4月13日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不予補償,主要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張君所犯為陸海空軍刑第九十二條冒用陸軍制服徽章之罪名,非屬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之一所定之受裁判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補償規定,故不予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化民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而論罪科刑,係以張君撰寫〈壞處著眼看國運〉、〈勿任共同希望底於幻滅〉等文章刊載於《民主中國半月刊》,以及彙集於《神話與現實》著作中圖廣發行,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三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化民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而論罪科刑,係以被告之自白、證人魏廷朝等人之供述與查扣之張君撰寫〈中國統一與中共統戰問題之探討〉文章為文付梓,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張化民(1925-1999),男,山西垣曲人。其父為閻錫山麾下晉軍團長,抗戰被俘失蹤。年少時就讀山西第二聯中,隨校流亡河南,戰後就讀山西大學先修班,同時擔任太原《國民日報》記者。1948年隨山西大學撤退至北平,首度接觸西方政治思潮,在平期間曾創《時輪》雜誌、宣揚費邊主義理念。北平陷共後、經滬赴穗轉香港、再搭船至海南島。在瓊期間投稿受賞識,獲聘《海南日報》主筆。未及三月,海南戰事又起,為避戰亂再度搭船渡臺。甫抵高雄即因拒絕軍方收編,以「冒用軍人制服徽章」罪名判刑6個月。 1951年出獄,先後任職基隆《大聲報》、《民眾日報》、《成功日報》、《中國晚報》等報刊。1957年擔任《聯合報》雲林記者,由於報導縣府兵役人員貪污以及收回民用河川地不當,和地方官員交惡辭職。1959年擔任《公論報》通訊組主任,該報停刊後,於1964年轉入《自立晚報》擔任專欄記者,迄於被捕。 張化民兩度因文字賈禍。1961年他在民社黨機關報《民主中國》雜誌發表〈壞處著眼看國運〉和〈勿任『共同希望』底於幻滅〉兩篇文章,建議國民黨勿再存過客心態,應踏實建設臺灣。1966年6月擬將上述文章集結發行《神話與現實》單行本,出版前遭警備總部逮捕。警總辦案人員指控該文「宣揚共匪朝氣和進取精神,及匪偽生產設備與生產量之龐大」並散佈「悲觀論調,詆譭國家元首,妄書反攻無望」,與雷震「反共無望論」相唱和。軍事法庭認定張化民「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6)初特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聲請覆判遭駁回後,發往安坑國防部軍監,1969年轉送臺東泰源監獄。 1974年由陳鼓應作保出獄,最初生活由文友接濟。1975年出版繫獄期間著作《中國文化之診斷》,但書籍未及裝訂即遭查禁。期間一度編輯《今日府會》刊物,但旋遭查禁,也曾執教世界新聞專校,卻被迫離職,最後推車賣冰謀生。1978年底曾登記為康寧祥參選增額立委之助選員。 1979年再因文字入獄。當年美中建交,臺灣人心惶惶,國民黨向民間廣徵「國是建言」。張化民撰寫意見書,名為〈從美國中共建交談國家前途〉,文中最後一節〈中國統一與中國統戰問題之檢討〉另擴充為一篇同名專文。全文分寄國民黨要人後,自行送印時遭人密告。之後日人西川敏之擬將專文影本帶往國外,離境時遭警總查扣。同年9月4日張化民再度遭逮捕,警總將其著作《中國文化之診斷》以及國是意見書中之部分章節列為罪證,移送偵辦。 本案發生時,恰逢美麗島事件,警總對異議人士態度益發強硬,黨外人士則無暇他顧,極少人聲援本案,輿論也未密切關注。軍事法庭審理時,認定「將叛亂組織濫頌為合法政權,並呼應匪對我所提之和平統一統戰陰謀」,雖未及出版,但「其為匪宣傳之程度尤較散發反動傳單為甚。」法官以「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9)障判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覆判聲請遭駁回,送綠島感訓監獄執行,服刑期間經常受國際媒體和人權組織關注。1988年4月22日獲減刑釋放出獄,1990年總統下令特赦復權。二度出獄後無以為生,在政府開放探親之後,前往山西老家倚靠務農的妹妹。1999年2月23日病逝臺大醫院,得年74歲。 2000年2月29日張化民配偶武鎖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4月13日經第二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認定當事人前後兩案均「屬思想層次問題,非屬有據」,同意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1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及限制人身自由4月3日共計8年4月3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64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7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