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正成

本案為0181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鄭正成(1938-),臺灣臺北人。第一案: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一○七四部隊第二營營部連上等駕駛兵,鄭正成受陳庚辛灌輸叛亂思想,誘惑參加叛亂活動,曾參與張茂鐘、詹益仁等之集會研議叛亂事宜等情。1961年9月27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第二案:依(59)初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鄭正成因叛亂罪在臺東泰源監獄執行期間,受鄭金河邀約,利用外役機會,共謀「臺灣獨立」,鄭正成初未表同意,後因行動時人力單薄再度拉攏,鄭即予首肯。江炳興、鄭金河認監方戒護較鬆,揪合鄭正成等密議按預定計劃暴動,鄭正成聞言膽怯,拒絕參加,為恐牽連,並先自泰源監獄脫逃。1970年2月8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刑法》第161條第1項「依法拘禁之人脫逃」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1975年經臺灣備總司令部裁定所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減處有期徒刑10年,「依法拘禁之脫逃」罪減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975年復經臺灣敬備總司令部裁定所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減處有期徒刑8年。1980年2月15日減刑開釋。01815申請案於1999年4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6日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鄭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依鄭君偵查中供認、共同被告間之供述為據。惟鄭君否認知悉或參與叛亂活動,反對劫取虎尾糖廠駐廠保警之槍械等行為,原判決未加以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判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鄭君預備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惟觀判決書所載,鄭君膽怯拒絕參加,為恐牽連並自監獄脫逃。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鄭正成,1938年生,男,臺北泰山人。國校畢業,1961年服役於海軍陸戰隊時,因涉及蘇東啟案入獄,判刑12年。1964年4月至泰源監獄服刑,同年11月調服勞役,初在樵木隊工作,之後又調到農墾隊、廚房、豬舍、園藝隊等單位服勞役。為了「臺灣獨立」的理念,1970年初他與陸軍官校肄業的江炳興、同為蘇東啟案的鄭金河、陳良、詹天增,以及在軍中書寫「反動文字」因而入獄的謝東榮,計畫發動監獄革命。原訂2月1日行動,因故改在大年初三(國曆2月8日)。根據其偵訊筆錄和口述歷史,事發當天中午,他並未參與江炳興、鄭金河等五人搶奪衛兵槍械、刺殺上士班長的行動,而是在行動之前即先行逃往山區躲藏,並於2月16日在臺東縣南溪北與牧馬場之間被捕。4月10日被判處15年6個月有期徒刑。判刑後先被關在軍人監獄,大約一年多後移送至綠島感訓監獄服刑,擔任園藝隊的外役。1980年出獄後,曾從事倉儲出租的工作,也在泰山開設健康中心。1982年結婚,育有二子。 鄭正成於1999年4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儀深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一O七四部隊第二營營部連上等駕駛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4月19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31號、(59)勁需字第189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6月、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