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正成

鄭正成,1938年生,男,臺北泰山人。國校畢業,1961年服役於海軍陸戰隊時,因涉及蘇東啟案入獄,判刑12年。1964年4月至泰源監獄服刑,同年11月調服勞役,初在樵木隊工作,之後又調到農墾隊、廚房、豬舍、園藝隊等單位服勞役。為了「臺灣獨立」的理念,1970年初他與陸軍官校肄業的江炳興、同為蘇東啟案的鄭金河、陳良、詹天增,以及在軍中書寫「反動文字」因而入獄的謝東榮,計畫發動監獄革命。原訂2月1日行動,因故改在大年初三(國曆2月8日)。根據其偵訊筆錄和口述歷史,事發當天中午,他並未參與江炳興、鄭金河等五人搶奪衛兵槍械、刺殺上士班長的行動,而是在行動之前即先行逃往山區躲藏,並於2月16日在臺東縣南溪北與牧馬場之間被捕。4月10日被判處15年6個月有期徒刑。判刑後先被關在軍人監獄,大約一年多後移送至綠島感訓監獄服刑,擔任園藝隊的外役。1980年出獄後,曾從事倉儲出租的工作,也在泰山開設健康中心。1982年結婚,育有二子。 鄭正成於1999年4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儀深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一O七四部隊第二營營部連上等駕駛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4月19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31號、(59)勁需字第189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6月、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