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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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東榮 1943年出生 1970年卒 臺灣 嘉義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東榮(1943-1970),臺灣嘉義人。 第一案:依平字第1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裝甲兵第一師砲兵第一營二連下士砲手,其因不滿現實,在田中埔尾營區廁所之木板上用原子筆書寫「軍隊是人。民公社所以大家要忍耐」之反動文字。1966年4月4日被羈押。1966年經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覆審判決有期徒刑7年。 第二案:依(59)初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曾受鄭金河邀約參與倡議從事「臺灣獨立」,之後由鄭金河分發自行製就之短刀,並約定分頭行動。後受江炳興、鄭金河邀約,在泰源監獄外役工寮內,密議暴動,午飯前,鄭金河分交短刀,並分配由其負責搶奪武器,惟適警衛連陳監獄官等先後率士兵趕到包圍,因發覺眾寡懸殊,即各攜槍彈,向西南山中逃竄等情。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0年5月3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第一案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依其在陸軍裝甲兵第一師反情報總隊之談話筆錄及國防部反情報總隊與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之鑑定筆跡覆函,以及關係人許希寬、陳義農之供證為據。惟其於聲請覆判時否認,並指稱初供係出自刑求,而原判決就其自白之任意性,亦未再予調查。且書寫「軍隊是人民公社,所以大家要忍耐」之反動文字,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裝甲兵第一師砲兵第一營二連下士砲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平字第015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31號、(59)勁需字第189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期間發生第二案,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