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希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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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希寬(1924-1955),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135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受廖瑞發、孫谷平領導,並由廖君吸收入匪黨,復吸收陳朝陽、蔡朝宗、盧哲德、黃如川等人加入,並與陳朝陽等偷取輕機槍、擲彈筒等,交林良材使用。又任北市工委會委員,領導愛國青年自治同盟,後入鹿窟受匪訓後,充戰鬥員負責勞訓工作。1953年1月10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8月3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別無其他積極佐證,且判決中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是否為共黨組織等節,以及各該自白之任意性,均未再予調查,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