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見財

林見財(1925-1999),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7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理髮師,其於許希寬教育王連成期間,亦曾聆聽許希寬反動宣傳之言論,並知許希寬之身分而不告密檢舉。1953年1月3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30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7月經第6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內容記載,原判決認林見財明知許希寬、陳朝陽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林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王連成、另案被告許希寬、陳昭陽之供述為據,惟林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理髮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7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7月3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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