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連成
- 王連成 男 1927年出生 河南 唐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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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連成(1927-),河南唐河人。
依(42)廉度字第30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陸軍第二○六師第六一七團第三營第八連上士班長,其經盧奎吸收加入精忠隊,並藉機於聯勤第五十五醫院養病時,吸收王廷瑞、馬玉芳未果。1952年12月10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國防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減刑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致盧奎信函之內容及同案被告盧奎於偵查中之供認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親筆致盧奎函所載內容,僅載有同案被告馬玉芳、王廷瑞等2人有堅決信心將來可擴大工作範圍等語。另同案被告盧奎於偵查中之供認,亦係其應允加入其精忠隊組織,原判決對其有無實際加入及該精忠隊組織之性質是否以叛亂為其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2)廉度字第30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陸軍第二○六師第六一七團第三營第八連上士班長,其經盧奎吸收加入精忠隊,並藉機於聯勤第五十五醫院養病時,吸收王廷瑞、馬玉芳未果。1952年12月10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國防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減刑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致盧奎信函之內容及同案被告盧奎於偵查中之供認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親筆致盧奎函所載內容,僅載有同案被告馬玉芳、王廷瑞等2人有堅決信心將來可擴大工作範圍等語。另同案被告盧奎於偵查中之供認,亦係其應允加入其精忠隊組織,原判決對其有無實際加入及該精忠隊組織之性質是否以叛亂為其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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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206師第617團第3營第8連上士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30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2年羈押,1953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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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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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