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廷瑞

王廷瑞(1925-),遼寧北鎮人。 依(42)廉度字第30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九四二九部隊衛生營上尉軍醫,其在瀋陽總醫院任職時,被匪接管,又常與參加偽精忠隊之王連成往來,思想不正。1954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2月13日交付感化。1958年4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被俘於先,並與共同被告王連成往來,思想不正,有交付感化之必要,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9429部隊衛生營上尉軍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30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