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連成
- 王連成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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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連成(1925-),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7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曾受許希寬誘惑加入朱毛匪幫組織,亦曾聆聽許溪寬反動宣傳之言論,並知許溪寬身份而不告密檢舉。1953年1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1月29日刑期結束,1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許希寬、陳朝陽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積極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2)審三字第7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曾受許希寬誘惑加入朱毛匪幫組織,亦曾聆聽許溪寬反動宣傳之言論,並知許溪寬身份而不告密檢舉。1953年1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1月29日刑期結束,1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許希寬、陳朝陽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積極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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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7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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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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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