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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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朝陽(1924-1955),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1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曾在陳義農家,經許希寛介與廖瑞發吸收加入匪黨之組織,先後受許希寬、廖瑞發、孫古平等人領導,並與許希寛等赴淡水中學竊取輕機槍、擲彈筒交林良才(即林樑材),又吸收林茂松及盧哲德加入匪黨,在大同鐵工廠成立大同小組,後臺北市工人工作委員會及其大同支部成立,其任該支部書記,離開大同後轉入木工小組,由陳義農領導,再由汪枝連絡入鹿窟基地受匪訓並任戰鬥員,與許希寛等從事鋸枋工作。1953年1月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8月1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共犯及同案被告供述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其被訴竊取機槍、子彈及吸收黨羽部分,並無其他具體事證,縱其有該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