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胥
- 陳子胥 男 1928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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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子胥(1928-1954),臺灣臺北人。
依(43)審復字第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竹工,其經林樑材吸收,口頭應允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受林君領導教育,並閱讀及聽講匪書《新民主主義》、《土地改革》、《馬克斯主義》,又曾受林君指使搜集武器,曾率同汪枝、許希寬、陳朝陽、蔡朝宗等至臺北市私立淡水中學倉庫竊得輕機槍七挺,運至蔡朝宗親戚家裝以木箱,再由不知情之蔡國賢運回臺北。後又率同許希寬、陳朝陽、汪枝等在該校倉庫竊得擲彈筒十四具,自行搬回交林樑材備供叛亂之用。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10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汪枝、許希寬、陳朝陽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參加叛亂之組織,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又其從事搜集槍械之行為,係供其竊盜之用,此外查無其他具體行動,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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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5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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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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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